疫期来了,我的官司怎么办?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突发,为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最高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陆续出台了相关工作通知。
那么,疫情防控期间,该如何处理诉讼事务?
疫情防控,是否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
能否以突发疫情为由依法申请延期审理?
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办理诉讼事务?
根据《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全市法院调整立案、诉讼服务和信访接待工作方式的通告》:
1、暂时关闭全市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和人民法庭诉讼服务站的律师公共服务、人民调解、公证、鉴定评估、约见法官、材料转接、档案查询等诉讼服务功能,恢复时间视情形另行通知。
2、疫情防控期间,到我市法院立案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优先选择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http://ssfw.jsfy.gov.cn)、江苏移动微法院等网上立案平台提交立案材料;当事人在外地的可以通过最高法院“跨域立案”平台至就近法院进行远程立案;也可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立案材料。
3、疫情防控期间,群众需要联系法官、递交诉讼材料、查询诉讼进展、咨询诉讼事项等诉讼服务的,可以通过12368诉讼服务热线查询联系方式,通过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办理诉讼事宜。
4、疫情防控期间,有申诉信访需求的人民群众尽可能通过来信、来电话等方式反映问题。全市法院将认真负责地办理好群众网上投诉和来信反映事项,依法及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5、全市法院在诉讼服务中心、诉讼服务站保留窗口办理立案、申诉诸事项。确因情况紧急需到窗口办理立案或信访的,应严格服从疫情防控的各项要求:
①来访人员进入立案信访场所需经体温检测;
②来访人员自行佩戴口罩进入接待场所;
③若有发烧等明显症状,请勿进入立案信访场所;
④如近两周内有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接触史的,请勿进入立案信访场所;
⑤疫情防控结束前请勿采取集体走访形式,若确有共同诉求的,来访人数不得超过2人。
6、疫情防控期间,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及人员控制等工作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7、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六个巡回法庭和知识产权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暂时关闭诉讼服务和信访接待场所,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服务网和邮寄方式提交诉讼材料。恢复时间视情形另行通知。关闭期间本地信访群众不得到上述场所走访。
二、疫情防控是否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
1、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本次冠状病毒疫情的出现,不属于上述情形,其本身并不会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2、如果在疫情期间内,诉讼时效届满或即将届满的,而权利人不能及时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应当及时以其他形式行使权利。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同时,《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我国法律中未对不可抗力的范围进行规定,按照通常理解,不可抗力主要包括:
(1)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等);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本次冠状病毒疫情中,如果当事人因是新冠病毒感染者、疑似感染者或者其他被依法隔离的人员,确实不能及时行使请求权、且本次疫情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内的,应当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即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再计六个月。
三、能否以突发疫情为由依法申请延期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如诉讼参与人系重点疫区人员,或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或疑似病例正在治疗、隔离的,或因交通管制等原因无法参加庭审的,则可根据上述规定及时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