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婚后赠与是否有效?
案例:
张生与莺莺经自由恋爱于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
2012年起,张生和莺莺经常因为生活琐事争吵,夫妻感情逐渐破裂,为挽回婚姻,张生向莺莺出具了《房产共有协议》一份,承诺其个人婚前所有的坐落于西厢社区1号101室的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各占一半所有权。
但是没过多久,莺莺还是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并要求按照《房产共有协议》的约定分割西厢社区的房产。
莺莺主张:
西厢社区1号101室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性质上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夫妻婚内财产的特殊约定,对夫妻双方均有约束力,不因房屋是否办理变更登记而影响其效力,不属于赠与,要求各半分割。
张生辩称:
签订西厢社区1号101室房屋的协议书,是为了挽回双方的婚姻,属赠与,因没有办理公证,协议书可以撤销。因此,该争议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
首先,西厢社区1号101室房屋系张生婚前购买,并于婚前付清全额购房款,系张生婚前个人财产。
其次,张生出具的涉案房屋各占一半所有权的协议书,性质上属于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以及《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本案中,西厢社区1号101室房屋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也未进行公证,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撤销赠与的情形,故张生要求撤销赠与,应予以支持。因此,该涉案房屋仍为张生的个人婚前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根据上述案例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可知,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
海辉明证律师提醒:
为有效限制赠与人对任意撤销权的行使,受赠人可以根据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在赠与合同中约定放弃任意撤销权条款。如果夫妻双方在赠与合同中约定“合同签订后,不得反悔”等字样,表明赠与人放弃任意撤销权,那么只要该赠与合同合法有效,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那么这样的约定就应该合法有效。
2、及时对赠与合同进行公证。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
3、及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后,房产权属明确,赠与方的任意解除权自然也就消灭了。
另,由于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赠与人和受赠人权利义务不对等,因此即使赠与人延迟交付或不交付赠与物给受赠人带来经济损失的,也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