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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员工无须缴纳工伤保险?


案情回顾:

蒋某是无锡某餐饮管理公司的非全日制员工。劳动合同约定,蒋某每天的工作时间是3小时,公司按每小时19元的标准向蒋某支付工资,该工资中包含了蒋某的社会保险费。但蒋某在领到工资时并没有委托当地的职业介绍机构为自己代理缴纳社会保险费。一个月后的某天,蒋某在工作中发生工伤事故,造成右臂多处骨折,并失去部分功能。经有关部门鉴定后,评为伤残6级,符合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应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因公司和蒋某本人均未参加社会保险,蒋某的工伤得不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工伤待遇。

蒋某找公司交涉,公司认为,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向小时工蒋某支付的工资中,包含了蒋某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是因为蒋某自己没有缴纳社会保险,才导致其如今无法享受工伤待遇的后果,责任在蒋某,与公司无关。因此公司不应承担任何工伤赔偿。遭到拒绝后,蒋某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给予其医疗费用报销、工伤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相应的工伤待遇。

最后,蒋某提出的仲裁请求得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律师分析: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中规定:企业在向非全日制职工支付的工资中,应当包含企业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之和。

由此可见,企业在向非全日制员工支付的工资中,没有包括工伤保险费

企业在与非全日制员工存在劳动关系期间,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非全日制员工缴工伤保险费。上述案例中的公司违反了上述规定,未给蒋某缴纳工伤保险费,致使蒋某的工伤得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给予的工伤待遇。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判令餐饮公司比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承担蒋某的工伤待遇,即付给其医疗费用报销、工伤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相关工伤待遇。

肖律师人事管理实务指南:

在非全日制用工实践中,由于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相对灵活、管理相对简单、法律规定相对清晰,通常不大会发生劳动争议。但是,也正是由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这种高度灵活性,导致了一些潜在的争议性事项出现。比如,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中,最为容易发生的争议就是工伤保险争议。

关于社会保险事项方面,企业可以约定在小时薪资中包含了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但是企业应当依法为非全日制员工缴纳工伤保险。非全日制员工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其与企业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