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清算时未申报的债权还能讨回来吗?
裁判要旨: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公司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的范围,以依法清算下债权人应得金额为限。
案例来源:
靖江市人民法院【(2015)泰靖民初字第1929号】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泰中民终字第01282号】
案情回顾:
2010年4月9日,自然人曹数强、曹静投资设立源达公司。2013年3月8日,源达公司与长江银行签订金额为200万的金融借款合同,借款期限自2013年3月8日至2014年3月7日。同日,凯瑞机械、陆旭晔等与长江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3年7月1日,源达公司以公司经营不善、股东决议解散公司为由申请注销源达公司,并成立了以曹数强为负责人的清算组,组员包括曹静等。2013年7月31日,源达公司在《扬子晚报》刊登公告,要求债权人于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2013年11月4日,清算组出具清算报告。2013年11月20日,靖江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源达公司的申请核准注销了该企业。
2014年3月7日,长江银行对源达公司的200万元借款到期,其时源达公司已经注销。长江银行于2014年3月27日诉至法院,要求担保人承担还款义务,此案达成调解。2014年9月9日,长江银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保证人陆旭晔偿还了长江银行55万元。 之后,保证人陆旭晔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源达公司股东曹数强、曹静向其赔偿公司未依法清算而对其造成的损失。
专业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股东曹数强、曹静是否依法对源达公司进行了清算,以及公司股东不当清算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责任认定。
首先,股东曹数强、曹静未依法对源达公司进行清算。第一,曹数强、曹静作为源达公司的清算组成员,未按法律规定履行清算通知义务。根据《公司法》第180、183、185条之规定以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之规定,公司因股东会决议解散的,应当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由此可见,公司自行清算过程中,通知债权人和在报纸上公告均为清算组应当履行的义务,两项义务不能择一履行,否则即违反法律规定。本案中,清算组仅履行了公告义务,而未尽到向长江银行送达清算事宜通知的义务,应认定清算组未按法律规定履行通知义务。第二,曹数强、曹静存在编制虚假清算报告的行为。根据《公司法》第188条,公司注销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本案中,曹数强作为清算组负责人在公司注销登记表以及清算报告中明确公司的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但此时长江银行对源达公司享有的200万元债权尚未到期。曹静作为源达公司股东,其在清算报告以及表决清算报告的股东会决议上签字时,亦明知公司还欠长江银行200万元债务,仍予以签字确认。即表明清算组实际上是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的法人注销登记。综上,股东曹数强、曹静未依法对源达公司进行清算。
其次,公司股东不当清算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责任认定。第一,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公司股东未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依法应予支持。本案中,曹数强、曹静进行了编制虚假清算报告的行为,存在过错。第二,上述行为造成了保证人陆旭晔相关损失。陆旭晔作为担保人承担了保证义务,取得对源达公司的担保债权,但因源达公司已经注销,导致其无法通过追偿程序获得补偿,足以认定编制虚假清算报告的行为是造成陆旭晔损失的直接原因。第三,曹静与曹数强的责任承担。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解散后自行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即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为公司全体股东,故本案中因清算组不当清算行为导致相应损失的,应由清算义务人即曹数强、曹静承担,且该责任系共同责任。第四,责任承担的范围。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明确了欺诈注销情形下清算义务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表明该条款并非要求清算义务人无条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除非股东欺诈注销行为造成了公司财产损失并进而造成债权人的利益受损时,否则清算义务人应在公司清算注销时所剩财产范围内对债权人的损失予以赔偿。不过,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股东对公司情况知情的优势地位,应由清算义务人举证证明公司清算注销时的剩余财产,如果其能举证证明公司清算时的剩余财产,其可以在该剩余财产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即使该剩余财产仍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
海辉律师提醒:
公司解散需经过合法的程序,股东违法清算的亦需承担相应责任。公司自行清算过程中,清算组应当同时履行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和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法定义务。若股东通过编制虚假清算报告,骗取注销登记的,应当认定为股东未依法清算,需对债权人主张的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赔偿范围是以清算注销时所剩的公司财产为限,但若股东无法举证证明公司剩余财产的数额的,则应共同承担对债权人主张债权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