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约定一方不承担子女抚养费,子女如何保障自身权益?
小徐律师曾在《离婚后子女抚养费如何计算?》一文中简单提过,有些夫妻在离婚时为彻底撇清关系,会提出子女随夫或妻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人民法院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将不予准许。
前些日子,小徐律师又恰巧遇到了一起情况相似的案件——小夫妻两人瞒着家里长辈偷偷办理了离婚手续,且男方因赌气,没有考虑到自己每个月只有1800元工资、无力抚养孩子的实际情况,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孩子由男方抚养,不需要女方支付任何抚养费。后来,男方的母亲无意间看到了这纸离婚协议书,如遭晴天霹雳:儿子不争气,自己又来自农村收入有限,如果没有母亲的支持,自己年仅7岁的孙女未来根本没有保障,这可怎么办呀?
别急,先来看看这个案例
案例1:
张某(男)和崔某(女)离婚时约定,年仅3岁的儿子小张以后随父亲张某生活,崔某自离婚之日起不再承担小张的抚养费。但几年后,随着小张的成长,其生活、教育等费用均有增加,父亲张某的工资收入已经难以继续支撑这个家。因此,小张诉诸法院,要求母亲崔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
庭审过程中,崔某主张其在离婚时放弃了夫妻共有的房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因此其不应支付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崔某和张某离婚时未明确约定崔某在房产中的份额,也未约定以该份额冲抵抚养费,因此对崔某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根据实际情况来看,小张生活、教育所需费用确实有所增加,故小张要求母亲崔某支付抚养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最后,法院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被告崔某的收入状况、小张的生活学习状况以及张某的收入状况,酌情判决崔某每月支付小张抚养费1500元。
从上述案例并结合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们可知: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当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
并且,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并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消除,子女无论由父亲或母亲哪一方直接抚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因此,离婚后的父母对于子女仍负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并且,夫妻双方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法院判决,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但是,并不是任何情况下,只要子女提出给付抚养费或提高抚养费的请求,都能够获得法院的支持。
案例2:
张生和莺莺原是一对夫妻,育有大雄和小夫两个孩子,后因夫妻感情破裂,张生和莺莺于2013年5月协议离婚,并约定两儿子跟随张生一起生活,莺莺不需要支付抚养费,但是相应的,由张生取得共同财产三套房屋中的两套,且家中存款也都归张生所有。但是,离婚后次年,大熊和小夫便诉诸法院,认为以父亲张生的工资收入无力抚养两孩子,要求母亲莺莺每月支付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莺莺与张生离婚时的约定说明莺莺不支付抚养费是以分割共同财产时作出让步为条件的,将本应平均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放弃部分份额抵作了孩子的抚养费。其次,2013年至2014年当地的生活水平并没出现太大的变化,并不存在因生活水平上扬而无力负担的情况。并且,原告之一大雄现已年满17周岁未上学,应视为具有独立生活能力。根据上述情况并结合张生的工资收入来看,张生具备抚养原告小夫的能力。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大雄和小夫的全部诉讼请求。
从上述案例我们可以发现:
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但并不限制父母在离婚时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
只要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且是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就应得到诚信履行。
子女要求不抚养自己的一方超过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仅以“必要时”为限度,即离婚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时所依据的基本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抚养子女一方不再具备相应的抚养能力,如果此时另一方不支付抚养费,将无法保障子女的正常生活。
案例1中,小张正处于成长阶段,所需各项费用确实有所增长,而好几年过去,当地生活水平也确有提高,因此法院支持了小张的诉讼请求,只是调低了抚养费的金额。
而案例2中,距离离婚才不过1年,当地生活水平无明显变化,大雄又已经可以视作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张生在取得大部分共同财产后要抚养小夫一个孩子没有问题,因此法院驳回了大雄和小夫的诉讼请求。
两个案例也印证了子女要求不抚养自己的一方超过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应以“必要时”为限度。
Tips
并且,在研究案例的过程中,小徐律师发现各地法院对于“夫妻一方在离婚时放弃部分财产份额能否视作冲抵抚养费”这一问题有着不同的看法,这一现象也警示了我们:
如果夫妻双方离婚时约定由一方取得大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并抚养子女,另一方应在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庭审笔录中明确自己放弃的财产份额以及该部分份额用作冲抵抚养费,以防止有人披着“抚养义务”的外衣,行骗取共同财产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