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不到的“纸螃蟹”,能退货嘛?
秋风起蟹脚痒,又到了一年一度吃螃蟹的季节。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各大电商平台上出现了大量螃蟹礼品券、提货券。这类礼券产品大多采用预售的方式,在螃蟹还未成熟上市前就展开了销售。购买此类礼券的消费者可以在螃蟹正式上市后的一定的时间段内进行预约提、送货。这种商业模式,将螃蟹由“现货”变成了“期货”,把“大闸蟹”变成了“纸螃蟹”。对于消费者来说,一般此类产品的价格较之直接购买会有一定幅度的优惠。而对于蟹农来说,经营风险得以降低,资金压力减小。本来这是一种双赢的模式,但是作者在电商平台选购此类商品时发现,在一些商家、消费评价网站上,很多消费者发生了无法完成预约提货,提到的螃蟹货不对板等等问题。其中反映最多的就是一些礼券,刚开放预约不久就显示已经预约满员,只能预约较晚的时间,更有甚者可预约时间变成了明年。那么作为消费者,遇到这样的情况,可以退卡吗?
笔者认为,此类商业模式,本质上消费者和商家之间仍是一种买卖合同关系,消费者购买的标的物是螃蟹,而非单纯的购买礼券。凭礼券提货这一形式,应当认为是消费者和商家对于货物交付的时间进行了约定,约定由消费者在一定期间内凭票提货。而能否要求退卡,实际上就是消费者能否单方解除与商家之间的合同。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法律对于单方解除合同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结合以上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在此种模式下,满足单方退卡即解除合同条件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消费者进行预约提货,显示没有可以预约提货的时间。此类情况,商家提供的预约平台,实际是商家意思表示的外在体现。而平台无法进行预约,足以证明商家以其行为,表明了其不履行主要债务的意思。此种情况符合了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可以解除合同,进行退卡。
二、消费者进行预约提货,商家接受后无法提供具体发货时间,也未进行发货。在消费者多次联系商家要求发货的前提下,仍未能发货或明确发货时间。此种情况,符合了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解除合同,进行退卡。
三、消费者与商家进行了具体的约定,购买此类礼券系为了在特定的时间之前提取到螃蟹,而到期后未能提取到的。超过特定日期,消费者的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此情况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可以解除合同,进行退卡。
最后,提醒大家,在选购此类产品时,一定要谨慎选择购买的商家,尽量选择由产地直接供货的商家以及有信誉的电商平台,避免踩雷,愿大家在金秋十月都能吃上肥美的螃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