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年终奖遇上新个税……
眼瞅着就要过年了,年终奖无疑成为忙碌一年的上班族关注的主要话题。能不能过个如意年,就看单位年终奖发多少。那么,单位必须发年终奖吗?单位该发多少年终奖才能让员工如意呢?
当下,正处于个税改革过渡期,新税制即将全面运行,2018年的年终奖如何计税?是否还有税收优惠?从税务筹划的角度来说,今年的年终奖,企业什么时候发才最合适?上述疑问,可谓是众说纷纭。海辉律师事务所蒋军律师根据工作实务,结合案例和法规撰写此文,回应大家的关切。
Part 1. 年末了,年终奖该不该发?
年终奖的性质:年终奖,顾名思义是用人单位根据员工一年工作情况的表现,并结合单位的规章制度以及经营状况,对劳动者发放的奖金,是体现企业自主管理的范畴。同时,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年终奖又属于工资范畴。
从法律法规的角度看,用人单位并无强制性义务为劳动者发放年终奖;且,在年终奖是否发,发多少的问题上,用人单位拥有更多的自主管理权。正基于此,日常中,劳资双方因年终奖引发的纠纷是层出不穷。
在司法实践中,针对年终奖发放的争议,其实是有规则可循的。下文简要进行分析,并援引案例进行印证。
规则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遵照约定履行。
如果劳动合同中,除明确约定每月工资外,还有一定的数额作为年终奖,或者约定单位是根据员工的工作业绩发放年终奖的,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发放年终奖。
【相关案例】2014年1月10日,原告韩某进入被告北京某信息公司工作,双方未约定年终奖的支付。原告诉称,被告2015年支付年终奖6000元,2016年支付年终奖6800元。2017年12月,原告从被告处辞职。2018年3月,原告提出仲裁并诉讼主张被告支付其2016年度的年终奖7000元。
【法院观点】奖金是用人单位基于本单位经济效益、劳动者个人表现及业绩等综合因素,自主发放具有奖励性质的报酬,而非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必然结果。原告主张每年支付年终奖,应当与被告有明确的约定。现双方对于发放上述奖金并无书面约定,且原告亦未提供被告必须发放该奖金的书面规定等证据,原告对此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原告认为被告承诺固定发放年终奖的主张,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规则二:劳动合同无约定,但单位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如果劳动合同明确约定的只有工资,对年终奖没有约定的,也没有约定按照绩效发放年终奖等,这就要看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相关案例】2013年6月5日,张先生入职上海一家贸易公司,并担任销售经理职务。公司《员工薪酬福利管理制度》(以下简称,“《薪酬制度》”)规定了年终奖支付及计算标准。2016年1月,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2016年4月张先生提起仲裁并诉讼主张2015年度的年终奖金60000元。
【法院观点】贸易公司主张不支付张先生2015年度的年终奖的主要理由是认为销售部未完成公司下达的销售指标,该部门员工均未发放年终奖金。但公司制定实施的《薪酬制度》明确规定,员工年度奖金总额不低于月基本工资的2倍,而并未规定该年终奖的发放是以部门完成公司下达的销售指标为前提,且贸易公司在诉讼中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历年来的年终奖金实际发放,均以部门完成公司下达的指标为前提,故法院认为贸易公司需执行《薪酬制度》的管理规定,按张先生月基本工资的2倍支付2015年度年终奖。
规则三、既无合同约定,又无制度规定,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
如果员工的劳动合同和单位规章制度中对于是否发放年终奖都没有规定是否该发放年终奖,这个就会产生争议了。一般来说,如果用人单位承认发放的是当年的年终奖,应按照同工同酬、公平合理的原则支付给员工。
【相关案例】原告卢勇与被告欧亚马自行车(太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卢勇离职后,向欧亚马公司主张2015年度和2016年度的年终奖40000元。欧亚马公司认可其2015年前均支付了年终奖,因利润下降导致无法支付之后年度的年终奖。欧亚马公司抗辩其与卢勇的劳动合同并未约定公司负有发放年终奖的合同义务。欧亚马公司是否发放年终奖是公司自身的经营权利,而非法定义务。
【法院观点】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年终奖亦属于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结合法院调取及欧亚马公司提供的利润表可知,2015年度欧亚马公司的利润较之2014年度有所上涨,故欧亚马公司不予支付卢勇2014年度年终奖的抗辩理由并不成立,认定欧亚马公司应参照2014年度年终奖14550的标准支付卢勇2015年度年终奖。至于2016年度的年终奖,2016年度欧亚马公司的利润确实比较2015年度有所下降,但利润数额仍较为可观,故本院结合2016年度卢勇提供正常劳动的时间、利润的降幅比例等因素,根据公平合理原则酌定欧亚马公司应支付卢勇2016年度年终奖10000元。
综上,通过上述案例的分析,总结年终奖发放的规则如下:
1.是否发放年终奖以及年终奖的发放方式和金额,主要取决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的约定;
2.如果《劳动合同》中未有关于年终奖发放的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需审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是否有相关规定。如果有,则用人单位同样需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发放年终奖。当然,以规章制度为依据主张是否发放年终奖时,应首先审查该规章制度的合法性;
3.虽然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单位也没有规定,但劳动法明确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工资待遇包括年终奖待遇的发放,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不应区别对待;否则员工(如中途离职的)在掌握充分证据情况下,也可向用人单位主张。
Part 2 . 新个税,年终奖该怎么发?
新个税改革的一大要点,就是工资薪金所得并入综合所得,采取“年”度计算收入的方式。2018年10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纳税已过渡执行新免征额和新税率。那么,2018年的年终奖,作为全“年”收入,一次性奖金等税收政策还能执行吗,年终奖是否要并入年度综合所得,按年计税,进行汇算清缴? 先看看年终奖计税规定......
规定一、国税发〔2005〕9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中有具体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然后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照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
规定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如下图)计算应纳税额。
所谓个人所得税,应以“所得”时间作为纳税义务产生与确定的时间,而不是以“应得”作为纳税义务产生与确定的时间。故,2018年的年终奖该如何计税,取决于该年终奖的发放日期。
一、用人单位若在2018年12月(四季度)发放当年的年终奖,可以适用国税发〔2005〕9号文的规定,并执行新免征额和新税率。具体如何计税呢,举个例子:
情形一、
我国公民张三,2018年12月当月工资为9000元,其中个人负担的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