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豪赌欠债,我能否无责离开
你一纸情书,奏写未来幸福与繁华,我一身嫁衣,愿与你共度往后余生。婚姻不同恋爱,婚姻是柴米油盐;婚姻也不会一帆风顺,婚姻伴随着快乐与悲伤;它可以是幸福的开端,亦可以是噩梦的开始。
婚后,不免会有矛盾,随着时代的变化,离婚率也渐渐的增长了起来,离婚的原因也五花八门,但其中有一些问题,是值得引起我们深思的。有些婚姻感情还在,但却因一方的恶习,而不得不选择离开,“婚内的高额欠债”便是一方选择离开的原因之一,那么婚内债务将如何分配,将是我们本篇中讨论的问题。
案例(当事人均采用化名)
蒋晓与朱一系朋友关系。2014年9月9日,蒋晓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朱一借款100,000元。当日,朱一向蒋晓账户汇入100,000元。后蒋晓陆续归还30,000元。2015年4月7日,朱一与蒋晓就余款70,000元签订《民间借款协议书》,约定借款期限为2015年4月7日至2015年12月7日,蒋晓承诺从2015年5月起每月归还10,000元。借款到期以后,蒋晓分文未还,后朱一将蒋晓及其丈夫张全诉至法院。
法院查明:2014年9月9日,原告汇入被告蒋晓账户的100,000元。当日就消费50,000元及转支4笔(金额分别为4,500元、30,000元、36,000元及9,000元)。再查明:蒋晓与张全于2002年4月24日登记结婚,于2003年2月18日生育长子张坚,于2014年3月28日生育次子张强,于2014年11月3日经法院调解离婚。
法院观点
原告朱一以涉案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被告张二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但原告并未举证证明涉案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两被告共同意思表示。
反观被告张二的举证,涉案借款虽然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被告张全在借款后两个月内即与被告蒋晓离婚,足以证明两被告在借款发生时关系已相当恶劣,此时被告蒋晓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合常理,且涉案借款在进入被告蒋晓账户后的当日便被花费殆尽,亦不符合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特征,故涉案借款应认定为被告蒋晓的个人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张全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参考判决:(2017)沪0116民初13488号,法院于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作出该判决。
选材:来源于裁判文书网
案例分析
案例中涉及了几个问题,也许引起了你的注意。第一,婚内的借款是否会牵扯到夫妻欢关系中的另一方?第二,婚姻双方的共同债务是怎么界定的?
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对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坑害另一方,另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无端背负巨额债务的案件等,是不会视为夫妻间的共同债务。同样的情况下,我不得不提及的一点是:婚姻期内,一方的借款如果是为了双方日常共同生活所需而背负的,则要被视为夫妻间的共同债务。
双方日常生活所需,当然也都是指正当性的消费,而针对一方将借款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或明显不符合家庭正常消费情况的,则不被视为双方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而应当将其当作一方个人的债务。
说到底,婚姻存系期间的债务,只要是用于夫妻双方日常生活需要,都是会牵扯到夫妻中的另一方,而双方日常生活需要大致就是字面意思(双方间的衣食住行、孩子的学习开支等)。另一方面,即便是没有用于夫妻双方的生活需要,但借债是经由双方签字或没有签字方事后追认的,依旧会被认定为夫妻间的共同债务。
(注:婚姻存系期间,有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另一方有权向法院申请诉讼离婚,经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夫妻双方共同债务的认定:
第一: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不认定共同债务:
第一: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二:已经终审的案件,甄别时应当严格把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标准。比如,对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坑害另一方,另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无端背负巨额债务的案件等,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第三: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恋爱视快乐为目的,而婚姻视整个人生为目标。其中蕴藏在家庭生活之中的,大概才是婚姻的全部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