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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辉法律周报--2018年第33期

海辉推荐//Editors Picks

李风律师为2018年第二期无锡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培训班授课

为期7天的2018年度第二期无锡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班于10月23-29日在市飞鸿宾馆圆满结业,全市共有140名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参加培训。10月29日上午,海辉律师事务所李风律师应邀为培训班作了“青年律师业务开拓和维护”的授课。李风律师结合自己的执业经历和思考,从无锡律师的执业环境、业务开拓维护的四个步骤、十大注意事项和青年律师成长的三层境界等角度作了分享,受到大家的欢迎。

 

以案说法//Case Spotlight

日本“无印良品”败诉 今后在中国只能叫MUJI

日前,北京棉田纺织品有限公司起诉日本无印良品母公司株式会社良品计划及其中国分公司无印良品(上海)商业有限公司侵犯其商标权并胜诉。判决书称,“无印良品”商标由海南南华实业贸易公司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棉织品等产品,有效期限至2021年4月27日,并在2004年7月21日转让给北京棉田纺织品。而北京无印于2011年成立,同年北京棉田授权北京无印在中国独家使用有关商标,涉案商标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备极高的知名度。尽管株式会社良品计划自2001年起对涉案商标注册提出异议,但数次都被驳回,而涉案商标在2012年经最高院最终裁定不撤销注册。因此,法院裁定2005年才在上海成立的日本无印良品公司所使用的无印良品商标侵害了北京棉田纺织品商标权,日本无印良品需赔偿其62万元人民币。这意味着,日本无印良品未来在中国销售的产品或只能标示“MUJI”。

 

中国首例声音商标案结案 QQ提示音获准注册

近日,北京高院终审判决,认定腾讯公司申请的“嘀嘀嘀嘀嘀嘀”声音商标具有显著性,准予注册。这也是中国商标法领域首例声音商标案件。北京高院认定,“嘀嘀嘀嘀嘀嘀”声音通过在QQ上的长期持续使用,具备了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并认同一审法院认定申请商标在与QQ相关的服务上具备了商标注册所需的显著特征。故维持一审判决,并对申请商标在“信息传送、提供在线论坛等”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法院认为,虽然此类服务项目并未使用申请商标的声音,但是签署服务项目与“信息传送”均属于QQ作为综合性即时通讯平台提供的服务,且申请商标的声音已经与QQ建立了对应关系,因此,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服务项目上亦具有显著性。

 

北京互联网法院首案开庭 “抖音”诉“伙拍”侵权

10月3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成立后受理的第一起案件——“抖音短视频”诉“伙拍小视频”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庭审中,合议庭结合当事人诉辩意见,对涉案短视频是否构成作品、被控侵权行为情节与性质、被告主张的免责事由是否成立等问题进行细致调查。双方当事人针对案件争议焦点进行充分辩论。庭审持续150分钟。本次开庭采用在线审理模式,双方当事人通过远程登录北京互联网法院电子诉讼平台的方式参加诉讼。庭审全程采用语音自动识别系统进行记录。庭审过程顺畅有序,涉案视频的播放、庭审笔录的自动生成以及远端的庭审笔录电子签名等技术,有效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升庭审效率。

 

资讯解读//New Express

公司企业(Corporate & Business)

全国股转公司明确主办券商职责 规范挂牌推荐业务

近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布《主办券商挂牌推荐业务规定》(下称《规定》)和《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规定》共七章内容,其中要求主办券商应与申请挂牌公司签订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应对申请挂牌公司进行立项、尽职调查、质量控制、内核。同时,主办券商应针对每家申请挂牌公司设立项目组,负责尽职调查,起草尽职调查报告。《规定》规定,存在“主办券商前十名股东中任何一名股东为申请挂牌公司前三名股东之一”等情形之一的,主办券商不得推荐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挂牌。

 

部分互联网企业逃避纳税问题突出 小米、苏宁易购等被点名

财政部日前发布《2018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称:互联网行业呈现轻资产运营、股权与债权投资相互交织、管理架构与法人实体分离、业务运营无疆域限制等突出特点,部分企业跨境转移利润、逃避缴纳税收等问题比较突出。其中,共22家上市企业被点名,有6家互联网龙头涉及税务问题。其中,对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2016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部分费用摊销核算错误、对外赠送商品未作为视同销售行为申报缴税、报销发票管理不规范、费用管理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对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资产转让未同时结转递延收益531.89万元、未充分完整披露售后回租事项所形成的收入对当年利润的影响程度、重复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342.28万元等问题。对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及子公司存在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未核销;子公司年度报告关联方交易披露不全面;2016年列支以前年度费用支出。此外,该公司及子公司还存在未按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多开增值税发票未及时冲回、子公司实收资本不到位等问题。

 

证监会:新三板重大资产重组定增发行放开35人限制

证监会近日发布了《〈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4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33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允许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时,发行对象人数不受35人限制,并允许不符合股票公开转让条件的资产持有人以受限投资者身份参与认购,新规即日起施行。与此同时,全国股转公司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股转系统公告[2018]1211号),对四方面内容作出调整,其中完善重大资产重组认定标准,明确挂牌公司购买生产经营用土地、房屋的行为不再按照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做市商制度等存量制度进行优化改革等。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未经授权拆分组装知名拼装玩具 被告人获刑三年半

近日,上海市三中院开庭审理并宣判一起未经授权拆分组装知名品牌拼装玩具的案件,被告人李某犯侵犯著作权罪获刑3年半。一审法院认为,李某对玩具美术作品进行拆分等,保留了原作品的基本表达,与权利人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该行为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复制行为。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370多万元,属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一审判决生效后,李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上海市三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最终,李某因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90万元;查获的玩具品及模型、模具等物品均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专利等案件的二审审理权限将集中到最高法知产法庭

10月26日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表决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审议的《关于专利等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决定》,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设立后,集中审理专利等上诉案件,不服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判的上诉案件,不再由其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决定明确上诉程序等问题。不服知识产权法院关于专利等第一审判决、裁定而提起的上诉案件,由最高法知产法庭审理。

 

金融投资(Financial & Investment)

中日两国央行签署双边本币互换协议

据央行官网消息,经国务院批准,2018年10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与日本银行签署了中日双边本币互换协议,旨在维护两国金融稳定,支持双边经济和金融活动发展。协议规模为2000亿元人民币/34000亿日元,协议有效期三年,经双方同意可以展期。央行表示,近日中国人民银行与日本银行签署了在日本建立人民币清算安排的合作备忘录。根据备忘录,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授权中国银行东京分行担任日本人民币业务清算行。日本人民币清算安排的建立将有利于中日两国企业和金融机构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交易,进一步促进双边贸易和投资便利化。

 

深交所发布新监管细则:引入异常账户重点监控新措施

近日,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深证上[2018]497号),细则对交易所监管职能予以强化,并针对深港通等创新业务引入了新的监管手段。新修订细则中纳入作为财产罚的惩罚性违约金纪律处分,与既有的声誉罚和资格罚共筑多维度的监管体系,建议法院更换上市公司破产管理人或者管理人成员、暂不受理专业机构或者其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收取惩罚性违约金等措施。新细则在第十六条中规定中特别针对深港通等业务增加了新的监管措施,将证券账户列入重点监控账户,即将发生严重异常交易行为或者频繁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的证券账户列入重点监控账户名单,不接受相关投资者的深股通交易申报等。

 

银保监会:拟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股权投资的行业范围限制

近日,银保监会就修订后的《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对原《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保监发[2010]79号)而言,本次修订调整的主要内容是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股权投资的行业范围限制,通过“负面清单+正面引导”机制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不再限制财务性股权投资和重大股权投资的行业范围,要求保险公司综合考虑自身实际,自主审慎选择行业和企业类型,加强股权投资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建设。

 

其他(Others)

公司法修改决定获通过 将出台配套制度支持股份回购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对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有关公司股份回购的规定进行了专项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中,从三个方面对该条规定作了修改完善:一是补充完善允许股份回购的情形;二是适当简化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提高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额上限,延长公司持有所回购股份的期限;三是补充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规范要求。同时,证监会将对于公司法修改提出的新要求,及时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规则,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情形、程序、方式、信息披露、回购股份的持有、回购股份的转让、回购股份的注销等事项。

 

《广告法》等15部法律的修正案审议通过

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其中,草案将《广告法》第六十八条中的“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修改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将第六条等22个条款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并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中办:赋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监察权

近日,经党中央同意,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意见》(下称《意见》)。党中央决定,进一步深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改革,完善派驻监督体制机制,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提供有力保证。《意见》明确,赋予派驻机构监察权,派驻机构既要依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又要依照宪法和监察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行监察全覆盖。健全审查调查工作机制,加强问题线索集中统一管理,完善审查调查协调、案件审理协调、重大案件督办机制。分类施策推进中管企业、中管金融企业、党委书记和校长列入中央管理的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