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不合群,可以解除他的资格吗?
在实务中,常常有客户咨询这样的问题:公司的某个股东和其他股东合不来,造成公司管理方面很大的不和谐,试问公司能否以某个理由解除该股东的资格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从股东资格的来源说起。
一、股东资格源于对公司的出资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资格与其出资行为密不可分。股东因其向公司出资而取得股东的身份,没有出资便没有股东身份,转让出资便丧失股东身份。
二、解除股东资格必须有特定的理由
要想解除某个股东的身份资格,必须有特定的理由,包括:(1)某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2)某股东抽逃全部出资;(3)某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权全部转让。除此之外,公司不得以其他理由来解除股东的资格。
在实践中,有的公司会以某股东不出席股东会议、不履行股东义务、投资经营理念不和、损害公司利益等理由取消该股东(一般是小股东)的资格。需要指出的是,在这些情况下,公司都没有权力去否定股东的资格;相反,股东可以向法院起诉公司,要求确认该决定无效或撤销该决定。
三、解除股东资格的实务操作
(一)若某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有权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来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解除该股东的资格以后,公司应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以保证公司的注册资本充实。
(二)若某股东正常履行了对公司的出资义务,也无抽逃出资的情形,则法律上没有强制性的规定来解除其股东资格。对于这类情况,只能通过和该股东进行谈判,说服其将所持的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人的方法来消除其股东资格。但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处于严重的被动地位,拟被解除的股东往往以不同意转让为借口来抬高其所持股权的价格,公司需要付出高昂的代价才能说动该股东转让股权。
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也并非完全被动,公司可以根据章程的规定先解除该股东除股东资格以外的其他公司职务,从而为促使其转让股权增加筹码。
(三)如果通过上述办法仍然无法达到解除某个股东资格的目的,但其他股东又确实无法和该股东再在同一家公司共事的,可以通过召开股东会,征集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表决权来决议解散公司。如果达不到三分之二的比例,那就只能等到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时候,根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