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微信公众号

1、您可在微信通讯录搜索“jzfdclaw”或“建筑房地产法律资讯”,即可关注。
2、扫描上方二维码添加。
海辉研究->律师研究->从供应商角度看买卖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从供应商角度看买卖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2K6I9305_副本.jpg


概述: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是市场经济活动中最常见的合同之一。买卖合同最好采用书面形式,以防纠纷发生之时无据可依。

买卖合同应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及住所;(二)交易标的;(三)交易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式。

现笔者结合上述案例及多年司法实务经验,从供应商角度谈谈买卖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问题。

一、重视合同签署,从根本上防范合同风险

企业应有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合同主要条款不能含糊不清或易产生歧义,以防止对方利用条款设置骗局,留下隐患。签订合同时严格审查合同条款,尽量不采用对方事先拟定的格式条款合同。应严格审查合同内容,使权利、义务对等、条款规范、约定明确,以利履行。必要时应由专业律师对合同逐条、逐字进行严格审查。

1. 合同主体问题

资信调查必不可少。签订合同前应认真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履约能力。关于主体资格、资信情况,现在调查起来应该比以前方便多了。2014年3月1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gsxt.saic.gov.cn)正式上线,向公众开放免费查询服务。各地企业的注册资金、地址、法人、经营范围、投资人信息、企业变更情况、有无违法纪录都可查。必要时还可以到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数据库(hixin.court.gov.cn)中进行查询。如前一个网站没查到信息,而后一个网站上查到名单,那无论多大的生意肯定不能做了。

另要弄清楚当事人是否有权签约,如无权签约,则所签的合同效力则存在不被承认的风险。在笔者代理的这起案件中,被告上海ALF和案外人浙江ALF系关联公司,不但总经理是同一人,甚至连被告的采购计划都由浙江ALF直接兼掉。这就构成了风险,我方和浙江台州ALF达成的采购协议,如果没有上海ALF的确认,采购计划的法律效力则具有不确定性,而不确定性就是风险的源头之一。该案诉讼过程中,对方律师对2011年的采购计划即不予认可,造成了诉讼上的障碍。

另笔者在去年曾碰到一个案件,一个人以真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来签订加盟许可合同来骗取加盟费。签约时此人也出具了授权委托书,但公章是伪造的。后来受骗方发现上当立即报警,但此时近20万的加盟费已经支付,大笔投资(装修款达100多万)已经下去,损失巨大。如果当初签约时多个心眼,到对方公司总部进行必要核实,甚至打电话查询下,损失即可避免。

2. 经办人信息在合同条款中明确

现在社会是信息社会,很多沟通都是通过电邮、电话等途径传达,这样很容易构成风险。建议在签署合同的过程中,可以将指定联络人的信息,比如姓名、邮箱、手机等作为合同条款直接写进去。这样的话,即使后面没有进行书面确认,指定的邮箱亦可以作为双面往来的证据。送货人的信息同样也要在合同中明确,防止玩失踪造成诉讼中举证困难。

3. 关于质量的检验约定

质量标准,双方一般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买卖标的物执行的质量标准,合同法尊重当事人的自由约定,约定明确的质量标准,就可以作为判断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的根据。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则会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的次序确定质量一定要有标准。

合同签订时双方一定要对标的物质量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如有样品能封存的最好封存。

据多年的司法实务经验,买卖合同纠纷通常是当供应商起诉追讨货款时,对方往往提出质量有问题的抗辩,甚至提出反诉。如果采购商申请鉴定,那么这样的案件往往旷日持久,代价高昂。笔者代理的上述案件就是一个明显的例证:鉴定费用昂贵。比签字笔体型还小的20根轴的鉴定费用竟然达到8万,平均每根达4000元,而且只检验了部分尺寸。司法鉴定行业的这种收费早已饱受诟病。

作为供应商,规定明确的质量异议期,有利于保护供方的权利,避免对方以此拖欠货款、复杂化纠纷。建议:设立合理的检验期限,在合同条款或同时在送货单上注明如在检验期限内发现有质量问题,应书面提出异议,否则视为数量、质量合格。

另值得提醒的是,供应商加强质量控制和出厂前的检测也是非常重要。毕竟质量是激烈市场竞争中立足之根本。质量合格,打官司底气倍增。

4. 明确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合同条款中一定要明确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两者缺一不可。注意防范票据诈骗。现实中空头支票的情形大有存在。笔者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曾碰到过购买方虚开支票的情形。

防止虚开支票的欺诈有两个方法较有效,一种是款到交货,根据支票转账所需时间,要求买方款到卖方账后才交货。另一种方法是直接到出票人开户银行去持票入账,马上就能知道支票能否兑现,如能兑现可以即行转账,如被拒付可以立即停止发货,从而避免损失

5. 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加重对方违约责任,避免对方拖欠货款。

合同中违约责任的约定一般是两种方式,一是定额,二是定比例。如逾期付款或者交货的违约责任,可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定额责任:每逾期一日,每日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若干元。定比例责任:每逾期一日,每日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按照合同总价款的n%支付违约金。 

如果是滚动发货,而每一笔发货都有一定付款周期的话,建议约定如有一期货款未按期支付,则采购商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同时,未到期的所有货款视为全部到期。这样就避免一期到时而其他货款未到期时,不能全额诉讼的风险。

6. 尽可能争取管辖权,或采取法律技巧隐性约定管辖权。

如不能争取到管辖权,则碰到纠纷时外地作战,会异常辛苦,在中国目前的司法状况下,人为因素或多或少对案件结果有影响。管辖权的好处,你懂的。尤其是财产保全,有些法院存在地方保护主义,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时有土政策,不能查封被告账号,且要当地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担保费当然也不便宜。而我们知道,诉讼保全阶段的担保,基本没啥风险的。故在签署合同时尽可能争取诉讼管辖权,这样发生纠纷可在我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建议: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以下5个地方的法院可供当事人协议管辖: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

如双方都争管辖权的话,就约定原告住所地管辖。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这样约定也是有效的。作为供应商如果发现有拖欠货款事实,可先下手为强在本地法院起诉,即使对方提出反诉,我们也不怕,毕竟占据天时、地利、人和因素。

如选择仲裁机构就一定要明确仲裁委员名称,否则就会因约定不明而致约定条款无效。建议条款约定为:“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无锡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注意“无锡仲裁委员会”不要写成“无锡市仲裁委员会”。

7. 合同的解除及生效条款。

合同的解除可分为协议解除或单方解除。协议解除双方同意即可。单方解除是一方可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行为,这种单方解除的情形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约定,并明确解除时的通知义务及责任的分担。

合同一般可约定双方签字(盖章)时生效,但也可约定附条件或附时间生效。在此还应注意签字生效,签字、盖章生效,签字加盖章生效的区别。

二、送货单、发票等往来资料需及时确认

由于现在通过物流送货的情况比较多。物流送货便利的同时,也会导致纠纷。另因现在企业人员的变动较为频繁,纠纷时对方有可能不承认收货的事实,从而给诉讼时举证带来困难。

建议:

1. 及时进行数量、品种、型号的确认,定期对账。

2. 合同中应列明收货方的经办人的姓名,约定经办人签收亦视买受人签收。如对方重新委任签收人,须提交留有其签名的收货授权书。

3. 发票也需要及时让对方专门人员签收。

三、对采购商的信用评估非常重要,积极主张权利

1. 在业务交往的过程中,对方使用我方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候,就要小心应对,不能掉以轻心。即使合作多年的生意伙伴,在重大损失或利益面前,都会推卸责任,甚至会制造假证据,造成诉讼障碍。

建议:如果有货款逾期未支付或出现质量问题时,建议评估后再考虑是否继续供货。生产中谨慎安排库存,防止中断采购后造成库存积压加重损失。

2. 权利救济:在合同履行中出现问题,应妥善保留相关证据,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

建议:牢记合同法上的三大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如发现对方当事人的资信有所怀疑,应要求对方立即提供担保。积极行使诉权保护自己的权利,以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蒙受损失。

综上,企业合同法律风险防控是一个较系统的工程,每个环节都尽可能做到位才能降低、规避风险。法律是企业管理的工具,而非诉讼的工具。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制订一套切实可行的、完善而严密的合同管理制度,并在合同签订、履行的过程中密切注意风险的把控。当然,这些专业的工作离不开专业律师的辛勤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