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辉法律周报--2017年第26期
海辉推荐//Editor’s Picks
海辉助力集体讨薪,法援化解群体纠纷
2017年春节期间,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蒋军等律师,在新吴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导下,为新区嘉品快餐服务部30名员工提供法律援助,成功追回35万余元的工资,依法解决了一起群体性纠纷。2017年1月17日(农历腊月二十一),硕放街道的新区嘉品快餐服务部的老板突然失踪,快餐服务部被迫立即停业,30名员工近四个月的工资没了着落。年关岁底,激愤的员工全部聚集到市政府寻求解决途径。面对情绪激动的30名员工,蒋军等律师接到法律援助的指令后,立即赶赴现场。先是为员工进行法律政策宣讲,安抚好激愤的员工;紧接着又与新吴区劳动监察、新吴区调解中心等部门取得联系,了解工资拖欠情况;随后迅速办理委托手续,收集证据材料,进行案情分析,连夜准备法律文书,力争尽快解决问题。为避免员工来回奔波及集中,产生不满情绪和意外,蒋军等律师替30名员工支付了全部的诉讼费用。由于本案涉及人数较多,受援人多为外来人口,年龄都较大,文化水平偏低;且老板失踪,更增加了案件办理难度。为保障员工利益,员工的工资欠款做到一一核对无误。蒋军等律师实地调查发现,该单位及老板名下均无财产,但在外有近40万元的应收账款。于是,立即调整思路,直接终止案件仲裁,案件进入法院处理通道,及时申请财产保全,便于日后执行,真正确保了员工的利益。2017年6月初,在蒋军等海辉律师的法律援助下,员工们的工资全部成功讨回,员工们均表示满意。此群体讨薪案件,律师的法律援助,给予了社会弱势群体帮助,有效化解了矛盾;体现了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了区域稳定。
以案说法//Case Spotlight
商品售价比标价还贵300多,国美在线存价格欺诈遭罚10万
日前,北京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国美在线)因存在“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遭到北京发改委的处罚。据北京市发改委披露的“国美在线”的违法细节显示:2015年11月5日至11月12日,“国美在线”销售的thinkpad S1(20CDA06SCD)笔记本电脑,商品编号为1000404656,页面标示“¥11999.00 ¥12699.00 直降700元”。经查,该商品2015年11月5日前无12699元价格的销售记录。2015年12月30日,“国美在线”的销售西门子(SIEMENS)XQG80 8公斤变频滚筒洗衣机(白色),商品编号为100319286,该商品3级品类页面显示价格为3688元,点击进入销售页面时,该商品价格为3999元。2015年12月1日至12月11日,“国美在线”的销售Thinkpad X250,标价14599元,商品编号为1000408783,页面宣传“在活动期间内,购买本页面thinkpad笔记本电脑,满4000元立减200的优惠,单笔订单满减不可叠加使用”。经查,该商品活动期间实际销售价格为14599元,未履行满减承诺,该商品本次促销活动的原价为14499元。北京市发改委认为: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其作出警告和罚款 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资讯解读//New Express
公司企业(Corporate & Business)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新规10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日前发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19条,主要调整了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范围,明确了部门监管职责。办法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做了合理区分。明确界定了某些不受查处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这些特殊的经营行为不再要求经营者办理工商登记,虽然没有营业执照,但属于合法经营,不受查处,如通常所称的“早市”“晚市”的经营行为。办法改变了此前的“罚款执法模式”。大幅降低了对无照经营者的罚款处罚标准,最高处罚额度从2万元、5万元、20万元及50万元降低为5000元、1万元,适当减轻了无照经营者的经济责任。
工商总局:加强广告业标准化工作
工商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布《关于加强广告业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选择市场化程度高、技术创新活跃、广告活动规范的区域,先行开展广告业标准试点工作。建立企业广告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鼓励企业将执行的广告标准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开。广告业标准化工作的目标是,到2020年,初步形成层次分明、实用的广告标准体系。到2025年,各项标准在广告业及相关领域得到广泛认可和有效执行,标准体系全面支撑广告业的有序发展。
劳资关系(Labour Law)
人社部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机制
人社部近日印发了《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作为调整和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水平的政策依据,重点对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及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的调整作出规范。在伤残津贴方面,指导意见明确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调整以上年度省区市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月人均伤残津贴为基数,综合考虑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情况,侧重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因素,兼顾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和相关社会保障待遇调整情况,综合进行调节。
人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招聘信息管理的通知》
近日,人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招聘信息管理的通知》,针对部分招聘网站、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规发布虚假招聘信息,造成部分求职者上当受骗、严重损害求职者合法权益问题,要求各地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加强对招聘活动特别是互联网招聘活动的监管。《通知》要求各地加强对招聘行为的管理,强化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和招聘服务提供者的信息审查责任。用人单位发布招聘信息应真实有效,不得设置歧视性内容,不得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特别是互联网招聘平台要履行信息发布审核义务。
金融投资(Financial & Investment)
国务院出台融担公司监管条例
国务院于近日公布《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国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扩大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此外,《条例》对于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规则,以及监督管理体制也加以明确。《条例》对融资担保公司的门槛有所提高,要求“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银监会:银行理财及代销产品销售过程须同步录音录像
8月23日,银监会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自2017年10月20日起施行。《暂行规定》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专区“双录”,即设立销售专区并在销售专区内装配电子系统,对自有理财产品及代销产品销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暂行规定》适用于对个人消费者销售自有理财产品及代销产品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监会要求信托公司及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参照执行。
其他(Others)
最高检:坚决查处兴风作浪的“金融大鳄”和搞利益输送的内鬼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印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和改进金融检察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加强和改进金融检察工作,为健全金融法治,保障国家金融安全提供有力司法保障。《通知》要求,准确把握金融改革创新失误与失职渎职犯罪的界限,准确区分改革创新与违法犯罪、金融犯罪与正常民间借贷等政策界限,防止把一般违法违规、经济纠纷视为犯罪,防止以罚代刑和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发布
22日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获悉:食药监总局、财政部日前发布了新修订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规定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地方各级政府预算,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办法》明确,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社会公众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相应物质奖励的行为。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海关总署连发三条公告,涉及通关一体化、税则注释等事项
日前,海关总署同时发布36号、37号、38号三条公告。《关于发布2017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修订(第一、二期)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6号)中,海关总署对2017年版《税则注释》进行修订,修订内容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明确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7号),明确申请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企业所需具备的条件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经审核符合注册条件的,主管海关应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登记证书》,自制发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关于取消区域通关一体化通关模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8号)中,海关总署宣布,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取消区域通关一体化通关模式,不再受理相关业务。
国税总局印发《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明确了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或变更所需具备的条件以及需提交的材料。国税总局规定,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不能同时在两家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股东或者从业。该试行规程明确,规程施行前经行政审批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由所在地省税务机关办理行政登记,换发《登记证书》,具体时间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