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辉法律周报--2016年第32期
海辉推荐//Editor’s Picks
我所举办工作总结和所庆会议
2016年9月24日下午,我所工作总结和所庆会议在江苏省干部疗养院颐湖厅举行。本次工作总结会议由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冯玉平律师主持。参会的律师从团队建设、案源开拓、青年律师成长、法援公益等方面进行了热烈讨论。最后主任李风律师对去年及今年上半年的工作进行回顾总结,剖析了问题所在,回应所提建议,并对下半年的工作作出具体安排和布置。
以案说法//Case Spotlight
最高法院执行案例——商请移送第一案
青岛中院首封,海南高院轮候查封,工行海口新华支行对上述查封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青岛中院作出裁判,但债权人华夏银行一年多仍未申请执行。本案焦点问题是——首先查封法院是否应将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移送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执行。本案中,工行海口新华支行对查封标的享有优先债权,且已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并已进入执行程序。首封债权人华夏银行在生效法律文书作出后,始终未申请强制执行,已过一年。而且,查封财产位于海南省内,因此,由海南高院负责对两地法院争议不动产的执行,更为妥当。2016年5月26日,最高法院作出决定:1、由山东高院监督青岛中院将查封财产移送海南高院执行;2、海南高院在变价后按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清偿顺序分配,并将执行情况和结果及时函告山东高院。
资讯解读//New Express
公司企业(Corporate & Business)
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10月8日,商务部发布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时办法》)。根据《暂行办法》,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将简化为三步:第一步通过备案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备案申请材料;第二步备案机构对填报信息形式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对,并对申报事项是否属于备案范围进行甄别;第三步备案人自行选择是否领取备案回执。
财政部:垃圾、污水处理等新项目强制应用PPP
近日,财政部网站披露了《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旨在统筹推进公共服务领域深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改革工作,提升我国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财政部提出,在中央财政给予支持的公共服务领域,可根据行业特点和成熟度,探索开展两个“强制”试点。具体来说,在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领域,项目一般有现金流,市场化程度较高,PPP模式运用较为广泛,操作相对成熟,各地新建项目要“强制”应用PPP模式,中央财政将逐步减少并取消专项建设资金补助。
劳资关系(Labour Law)
人社部:新版职工非因工伤残行业标准征意见
人社部日前发布通知,就《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行业标准(下称《16标准》)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截止日期为2016年11月15日。《16标准》条目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条款43条,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条款44条,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条款37条。较原《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下称《02标准》)有较大的扩充。《16标准》中删除了原《02标准》中完全丧劳条款2条,大部分丧劳条款1条。
金融投资(Financial & Investment)
《社保基金信托贷款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信托贷款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版)》经审议通过,于2016年9月20日正式发布实施。社保基金信托贷款的有关政策规定应在社保基金会门户网站对外发布。符合条件的借款人、银行和信托公司均可以直接向股权部书面发函,提出合作申请。股权部也可以通过地方政府、银行、信托公司和借款人等多渠道寻找信托投资项目。社保基金会不接受其它机构或个人作为中介或第三方介绍信托贷款项目。
上交所:明确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相关事宜
2016年10月1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上证发[2016]54号),明确若干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相关事宜。通知规定,自2016年10月15日起,新申报或已申报尚未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明确约定披露定期报告。其中,年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期报告的财务报告可未经审计。
其他(Others)
最高法明确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
最高法近日下发了《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为罪犯是否因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提供明确鉴别标准和规范判断依据。据介绍,标准对罪犯因疾病、伤残、年老体弱等原因造成身体机能下降而不能自主处理自己日常生活的情况进行全面鉴别,从进食、大小便等四方面来综合评定罪犯的生活自理能力,所参照的考量标准与目前国际卫生组织最新公布《国际功能分类》有关“自理”的标准一致。
最高法发第14批共5件指导性案例
2016年9月30日,最高法发布第14批指导性案例。这批指导性案例分别为:上海市虹口区久乐大厦小区业主大会诉上海环亚实业总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案、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汤长龙诉周士海股权转让纠纷案、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王明德诉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