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夫妻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原则上适用“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地域管辖规则。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对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3条的规定,在国内结婚;已定居国外;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应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或者由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4条的规定,在国外结婚;已定居国外;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应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由一方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或者由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三、中国公民一方在国外,另一方在国内。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5条的规定,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国外一方已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仍有管辖权;但仅限于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得由国内其他法院管辖。四、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6条的规定,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可以由原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五、已离婚,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7条的规定,双方已离婚;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夫妻共同财产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类案件不涉及身份关系,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便于审理、裁判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