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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新变化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新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新规定于2026年2月28日由中共中央修订,2026年2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新规定源于2009年7月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下称旧规定)。

新规定的名称作了调整,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简化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删除 “若干”,体现规定的系统性和完整性。新规定条款数量扩充:从 旧规定的 30 条,扩充至38 条,新增 8 条核心条款,同时对原有条款进行全面细化,总篇幅大幅增加。表述适配新时代,将 “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调整为 “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将 “党风建设” 调整为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贴合新时代国企发展和反腐败工作的核心要求。新规定的所有条款均与《监察法实施条例》《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等现行法规衔接,避免制度冲突,实现 “纪法贯通、法法衔接”。

在具体条款内容上,新规定在旧规定基础上完成全面修订,从立法导向、适用范围、行为规范、监督体系、责任追究等维度进行系统性完善,新增多项贴合新时代国企发展的规范要求,强化了廉洁从业监管的精准性和实操性。为了方便学习和适用,笔者按章节逻辑对新规定的主要变化作梳理和分析。

一、总则部分:明确新时代立法导向,强化党的全面领导

立法依据升级:新规定的第一条中,新增《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作为制定依据,旧规定仅笼统提及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新规定的立法依据更加精准和具体。

指导思想明确:新规定第三条在旧规定基础上,新增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的核心要求,突出新时代国企廉洁从业工作的政治导向。

新增廉洁从业正面要求:新规定新增第四条,明确国企领导人员廉洁从业需做到对党忠诚、担当作为、依规依法、保障民生、作风过硬五大要求,旧规定无集中的正面行为指引,仅通过禁止性条款规范行为。

监管主体职责细化:新规定新设第五条,明确各级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国资监管部门的具体监管职责,强调纪检监察机关 “惩治靠企吃企、设租寻租等系统性腐败行为” 的核心任务,旧规定对监管主体职责的规定较为笼统。

二、适用范围:全面扩围,实现国企领导人员监管 “全覆盖无死角”

企业类型扩围:新规定第二条,在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基础上,新增国有全资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含金融类),覆盖 “国有持股未超 50% 但实际支配” 的企业,弥补旧规定对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监管的空白,与《企业国有资产法》分类标准衔接。

人员范围精准化:将适用对象从旧规定的 “领导班子成员”,细化为三类人员,即①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②上级党组织管理的董监高;③本企业党组织管理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覆盖掌握核心经营管理权的 “边缘高管”,避免监管缺位。

金融企业全覆盖:明确将 “国有独资、全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实际控制金融企业” 纳入适用范围,旧规定仅提及国有独资金融、控股金融企业,新增国有全资、实际控制金融企业,适配金融国企监管需求。

三、廉洁从业行为规范:重构行为规范体系,完善七大禁止性类别,细化新型腐败防控

(一)体系重构:从分散规范到 “正面要求 + 负面清单”,新增专属禁止条款

旧规定将行为规范分为五大类禁止情形,新规定重构为七大类核心禁止条款,在原有基础上新增禁止盲目追求政绩损害国家利益、禁止违反规定选人用人专属条款,同时将 “作风建设” 单独列为禁止类别,细化为反 “四风” 具体要求。

(二)原有禁止条款:细化内容,防控新型腐败、隐性腐败

新规定第六条关于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要求中,新增 “未经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福利性货币收入”“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赞助” 条款,旧规定仅规范薪酬和住房补贴,未涵盖福利性货币收入,也未明确个人名义捐赠的禁止性要求。

新规定第七条关于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要求中,新增多项针对新型腐败的禁止条款,包括①接受索取虚拟货币等财物;②以隐名入股、代持股权进行权钱交易;③通过影响公正履职的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④监守自盗、虚增商业环节侵占企业财物;⑤离职退休后利用原职权谋利,旧规定未覆盖虚拟货币、代持股权、民间借贷等新型利益输送方式。

新规定第八条关于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要求中,①新增 “委托代持、隐名投资” 入股关联企业的禁止情形;②将兼职禁止范围从 “企业、事业单位” 扩展至 “基金会、国际组织”;③明确离职退休后禁止从业的范围包含 “原任职企业及其出资企业”,旧规定仅限定 “原任职企业”,覆盖范围更窄。

新规定第九条关于禁止为亲属和特定关系人谋利中,①新增 “为亲属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推销金融产品提供帮助” 条款;②明确 “离职退休后为亲属谋利” 的禁止性要求;③将亲属范围从 “配偶、子女” 扩展至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细化监管边界,旧规定亲属范围界定较模糊。

(三)新增四大核心禁止条款,直击新时代国企廉洁风险痛点

新规定第十条新增 “禁止盲目追求政绩损害国家利益”的要求:针对国企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明确禁止10类行为,包括突破资产负债率过度负债、偏离主责主业搞多元经营、设立多层架构规避监管、并购重组中失管失控、数据造假、开展融资性贸易、挂靠经营、违规拓展境外业务等,旧规定无相关规范,填补政绩观偏差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的监管空白。

新规定第十一条新规定 “禁止违反规定选人用人”的要求:细化10类违规选人用人行为,包括任人唯亲、突击提拔、超职数任用、个人决定任免、泄露人事任免信息、违规安排亲属从业、干预下属企业选人用人等,旧规定未将选人用人单独列为廉洁从业禁止类别,仅在作风建设中简单提及。

新规定第十二条单独设立 “禁止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的要求:将旧规定中 “职务消费”“作风建设” 合并升级,新增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具体要求,包括禁止文山会海、过度留痕、督查考核过多过频、工作敷衍推诿、机械执行部署等,同时规范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禁止公款转嫁个人费用,贴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新时代要求。

四、实施与监督:构建全链条、穿透式监督体系,新增多项实操性监督要求

旧规定监督条款共13条,新规定扩充至17条,构建 “党内监督为主导,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的监督体系,新增信息化监督、境外风险防控、廉洁文化建设等多项要求,强化监督的实操性和有效性。

党委(党组)监督职责细化:新规定第十三条,明确党委(党组)每年至少听取 1 次廉洁从业工作汇报,将企业 “一把手” 履职用权情况作为巡视巡察重点,旧规定无具体监督频次和重点要求。

纪检监察监督升级:新规定第十五条,强调纪检监察机关的政治监督、日常监督、专项监督职责,要求深化 “风腐同查同治”“受贿行贿一起查”,严查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明确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企业内设纪检机构的报告义务,旧规定对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方式规定较笼统。

新增信息化、穿透式监督:新规定第十六条,明确要求国资监管部门运用大数据和信息化手段监督廉洁从业情况,强化数据综合分析,关注投资经营风险背后的腐败问题,提升穿透式监督能力,旧规定无信息化监督相关要求。

新增外部董事、财政部门监督职责:①新规定第十七条,明确建立外部董事向国资监管部门报告廉洁从业异常情况的机制;②新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财政部门对国企财务、会计行为的监督职责,严查财务数据造假、内部监督失效,旧规定仅规定审计、监事会监督,未涵盖外部董事和财政部门。

企业主体责任压实:新规定第二十条,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负主体责任,书记为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履行 “一岗双责”,旧规定仅规定 “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主要责任人”,未明确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

新增多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要求:①新规定第二十四条,单独要求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明确关联方识别、定价、回避、披露等要求;②新规定第二十五条,要求设置合规管理部门人员,制定反商业贿赂、涉外业务廉洁合规制度;③新规定第二十六条,强化境外廉洁风险防控,要求直派境外财务负责人、驻外人员轮岗轮换,旧规定无相关制度要求。

离职人员跟踪管理强化:新规定第二十七条,明确国企领导人员个人原因辞职需严格审批,对批准离职人员实施跟踪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向新任职单位通报,旧规定仅提及从业承诺,无离职跟踪管理要求。

新增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新规定第二十八条,要求将廉洁要求融入企业日常管理、职业道德建设,引导领导人员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旧规定无廉洁文化建设相关条款。

职工民主监督细化:新规定第二十三条,明确要求国企健全职工董事制度,支持职工董事在董事会充分发表意见,旧规定仅规定职工代表大会和厂务公开,未提及职工董事制度。

五、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细化责任追究,强化经济处罚,新增免责和澄清条款

处理方式更丰富:新规定第三十条,在旧规定 “警示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基础上,新增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等处理方式,同时明确 “需要解任或者解聘的,依法予以解任解聘”,并要求企业将处理情况向上级组织部门报备,旧规定无报备要求。

经济处罚更精准:新规定第三十一条,①将经济处罚从旧规定 “扣发当年绩效薪金、奖金”,扩展至扣减追索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终止收回中长期激励收益、取消中长期激励资格,适配国企领导人员薪酬激励体系;②明确不正当经济利益的处理方式为“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旧规定仅规定 “责令清退”,表述更精准。

任职限制更细化:新规定第三十三条,将降职、免职后的任职限制,从旧规定 “不得担任相当或高于原职务”,细化为“2 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或者进一步使用”,表述更贴合国企岗位管理实际。

新增免责和澄清条款:新规定第三十四条,①明确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不追究责任;②规定领导人员受到诬告、错告的,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予以澄清,旧规定无相关条款,体现权责对等原则,保护领导人员合法履职权益,营造“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的良好氛围。

新增非经济利益纠正要求:新规定第三十二条,明确对领导人员因违规获取的职务、岗位等级、奖励、资格等非经济利益,按规定予以纠正,旧规定仅规范经济利益,新规定覆盖更全面。

六、附则部分:完善参照执行范围,优化制定主体和解释主体

参照执行范围细化:新规定第三十五条,明确国有独资、全资、控股、实际控制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第二条范围外人员及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参照执行,旧规定仅笼统提及 “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经营管理人员”,界定更清晰。

制定实施办法主体扩围:新规定第三十六条,新增中央金融工委作为制定实施办法的主体,与国务院国资委、各省区市并列,适配金融国企监管的专属需求,旧规定仅规定国务院国资委和各省区市。

解释主体调整:新规定第三十七条,将解释主体从旧规定的 “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调整为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商中央组织部”,适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的机构设置,表述更规范。

删除冗余条款:删除旧规定中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定义”“特定关系人定义” 等条款,相关定义已在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中明确,精简内容。

国有企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其廉洁从业不仅关系到国有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更关系到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和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新规定是新时期加强国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制度成果,其实施不仅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划定了廉洁从业的 “行为红线”,也为国资监管、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提供了明确的操作依据,将成为国企领域 “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一体推进的重要契机,极大推动国企领域形成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