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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社交媒体隐形加班,能主张加班费吗?

“隐形加班”,指劳动者在非工作场所、非标准工作时间(如下班后、节假日)通过通讯工具(微信、钉钉等)处理工作任务,但未获得加班费或调休的现象。表面上下班打卡准时,实际上却要在微信、钉钉、邮件等平台随时“待命”,24小时“在线响应”,成了不少岗位的“潜规则”。

那么,劳动者能否据此主张加班费?法院在认定加班事实时,会关注哪些关键点?本文结合近年来的裁判实践,总结出加班认定中的几个核心要素,以期为劳动者依法维权、用人单位合规用工提供参考。

Q1:以隐形加班为由主张加班费的关键要素有哪些?

1、是否提供了实质性的劳动内容

近年来,法院在处理加班争议时,逐步突破传统的“空间”界限,不再机械地以“是否在工作场所”为依据,而是转向关注劳动者是否提供了实质性的劳动内容。(2022)京03民终9602号经典案例的判决书明确指出,对于非工作时间仍未“离线”的员工是否属于加班,应虚化“工作场所”概念,综合考虑劳动者是否提供了实质工作内容认定加班情况,若回复内容完全超过简单沟通需求,劳动者付出了实质性劳动内容且明显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则应认定为加班。

如果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通过社交平台处理的事务,确属其岗位职责范畴内的本职工作,且相关内容并非简单沟通,而是具有明确的任务属性与成果导向,则应认为提供了实质性的劳动。(2023)沪02民终973号对此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说明:本案中,某某公司通过钉钉、电话等向劳动者发出工作指令,廖某亦通过钉钉等完成即时工单的转派、人员协调安排、指挥处置售后维修问题等各种工作事务,其中部分指令廖某仅需回复抑或线上简单处理。对此,本院认为,劳动者在不影响休息的情况下,秉持诚信原则,对用人单位的工作给予必要的协助和配合,一般不应当被认定为加班,特别是此系廖某的岗位职责所在。但是,根据本案在案证据及查明之事实,廖某所提供的通话记录打印件、电子邮件、钉钉记录等显示除前述临时、短暂的工作交流外,其尚存有实质性的劳动内容。诸如外出现场工作、偶有召开例会、提交工作报告、提供售后维修支持等内容。……应当认定为加班。

大多数判决以“超出了简单沟通的范畴”为由确认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实质性。(2022)苏0102民初13688号判决书认为,根据聊天记录内容及原告的工作职责可知,原告在周五下班后及休息日等利用社交媒体工作已经超出了简单沟通的范畴,属于提供实质性劳动。(2023)豫0191民初30554号:对于郑某主张的其他加班情况,郑某在部分工作日下班时间、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利用微信工作已经超出了简单沟通的范畴,郑某付出了实质性劳动内容……反面例子为(2024)京01民终4707号:法院认为张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电脑文件截图等证据,大多为简单的工作汇报、请示或回复等内容,无法认定某人才公司安排张某加班。

2、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有别于临时性、偶发性的一般沟通

偶发性的临时沟通不足以认定加班,若工作任务呈现规律性,具有一定的周期性和稳定性,更易被法院认定为单位常态性用工安排。(2023)豫0191民初30554号:对于郑某主张的其他加班情况,郑某在部分工作日下班时间、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利用微信工作已经超出了简单沟通的范畴,郑某付出了实质性劳动内容且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的特点,有别于临时性、偶发性的一般沟通,体现了用人单位管理用工的特点,明显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应当认定为加班。(2022)苏0102民初13688号:原告在周五下班后及休息日等利用社交媒体工作已经超出了简单沟通的范畴,且原告提交的排班表能够证明被告安排原告在周五、周六完成一定工作的事实,该工作内容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的特点,有别于临时性、偶发性的一般沟通,体现了用人单位管理用工的特点,应当认定为加班,被告应支付加班工资。

3、是否明显占用休息时间

 (2024)鄂01民终2967号:丁某为证明其存在相应的加班事实,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大多为工作沟通、请示、回复,但加班时长难以量化,加班成果不易评估,但前述情形明显占用了丁某休息时间。该判决体现出法院在认定“隐形加班”问题上的宽容态度,只要劳动者能够举证工作安排与个人休息发生了明显冲突,法院即有可能在“难以量化”与“成果难见”的困境中,作出对劳动者有利的裁量。

4、员工的岗位情况也应予以考虑

值得注意的是,劳动者本身的岗位属性,尤其是否为企业高管、是否享有较高的工作时间自主权,也会影响法院对加班主张的态度。此类岗位通常被视为不适用标准工时制。(2024)京02民终2866号:……一审法院认定冯*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而未支持其关于加班费的请求,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维持。(2024)琼01民终4272号:本案中,孙某自2021年3月起即任某某公司副总经理,其作为担任企业管理岗位的高管人员,薪酬待遇相对较高,对工作时间和工作方式也有较高的自主权,且较之一般员工,其作为高管亦对公司的运营管理负有更大的责任和义务……最终未支持其主张的隐形加班费用。若劳动合同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般也难以主张隐形加班的费用。

Q2:在符合“隐形加班”的情况下能主张多少加班费?

在符合“隐形加班”的情况下,加班费金额由法院综合工资情况、职务要求、加班频率、时长及内容酌定。笔者检索到的案例中,大多在一个月工资的40%~100%,最高的赔了2个月工资。

案号

劳动者工资

支持的加班费

加班费占比

(2024)京01民终12507号

10000元左右

4000元

40%

(2022)苏0102民初13688号

10000元左右

20000元

200%

(2024)鄂01民终2967号

10000元左右

6000元

60%

(2023)豫0191民初30554号

9700元左右

6000元

61.8%

(2023)沪02民终973号

15000元左右

10000元

66.7%

(2022)京03民终9602号

30000元

30000元

100%

当然,本次案例检索存在一定局限性,因为判决中未能看到劳动者提交的具体证据,因此无法准确评估其隐形加班的实际工作量。故此,相关数据仅为一个大致范围,提供一个简单的参考底线。

Q3:如何更好主张“隐形加班”?

对于希望依法主张加班费的劳动者,建议从以下几点出发,做好证据准备:

留意岗位边界:明确岗位职责范围,避免用人单位以“职责内工作”为由否定加班属性。

收集单位指令:例如由上级分派的工作消息、任务打卡记录、考核通知、绩效结果、会议纪要、项目推进计划等,这类内容可证实劳动者加班系单位安排或基于考核压力,而非“自愿劳动”或“主动配合”。

保留工作成果:除了证明“做了什么”,还应尽量保留具体的任务成果,如撰写的文档、完成的表格、整理的报表、处理的客户反馈等,并在必要时附上简要说明,将成果与劳动内容直接对应,以增强劳动实质性的说服力。

记录时间:通过微信、钉钉、企业邮箱等,保留完整的非工作时间工作记录。

反映规律性:若加班行为并非偶发,而具有周期性或固定性(如每周六例会、每日晚间总结、固定项目加急等),建议整理时间表或截图汇总,突出加班的制度化、持续化特征,有利于突破“临时沟通”的抗辩逻辑。

同时,用人单位亦应注意:

明确工作时间与工作成果边界,避免模糊安排引发争议;

完善加班审批制度,要求部门负责人逐级确认;

对长期存在加班情况的岗位,依法安排调休或加班工资,防范潜在法律风险。

支持隐形加班费的裁判案例无疑为职场人带来了一丝曙光,让审批流程之外的长时间付出也能够得到认可。尽管现在,实践中仍存在“加班时长难以量化”“成果难以评估”等认定难题,但越来越多的案例开始肯定劳动者在非传统工作时间付出的劳动,这无疑是对现实用工形态的回应,也为劳动者维权打开了更大的空间。

可以说,司法对‘隐形加班’的逐步认可,体现了劳动法对“互联网+”用工模式的灵活适应。相信随着实践的发展,相关规则也会不断完善,进一步实现对新型劳动形态下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积极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