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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辉研究->海辉普法->狗狗伤人,谁来承担责任?

狗狗伤人,谁来承担责任?

现实生活中,狗狗伤人的情况经常发生,对此我国民法典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明确了具体的法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245条的规定,饲养人或管理人需承担无过错责任,但若能证明损害系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如主动挑逗狗狗、无视警示),可减免责任。在【(2024)黑02民终1118号】中,金某学因突然拽门导致狗狗应激咬人,法院认定其自身存在过错,最终判决由饲养人承担70%的侵权责任。

若饲养人违反管理规定(如未拴绳、未戴嘴套),依据《民法典》第1246条的规定,狗狗伤人,其饲养人需承担全部责任,仅在被侵权人故意(如故意激怒动物)时方可减轻责任。
在【(2024)内0824民初359号】中,被告张某因未拴狗绳被法院评价为“应作否定性评价”,最终判决承担35%责任。

《民法典》第1247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伤人时,饲养人需承担绝对责任,无论被侵权人是否有过错。饲养烈性犬本身即违法,责任不可减免(如藏獒、比特犬等)。

依据《民法典》第1249条的规定,遗弃、逃逸动物在失控期间伤人的,原饲养人或管理人需承担责任。例如,遗弃犬在流浪期间咬人,原主人仍需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1250条的规定,若因第三人的过错(如故意惊吓狗)导致狗狗伤人,被侵权人可选择向饲养人或第三人索赔。饲养人赔偿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若被侵权人为未成年人,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如未阻止孩子接近陌生犬),可能被认定存在重大过失,从而减轻饲养人的责任。

饲养人如要减轻责任,需主动举证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推定全责。

若饲养人明知危险犬种具有攻击性仍放任不管,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等犯罪。

律师建议

1.饲养人应严格遵守地方养犬法规(如拴绳、登记、接种疫苗);

2.发生伤人纠纷后,第一时间报警固定证据(如犬只状态、现场录像);

3.若涉及赔偿争议,可申请司法鉴定,确认伤情与犬只行为的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