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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名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吗?

挂名股东(又称“名义股东”)作为公司工商登记中的显名主体,是否需对公司债务向债权人承担责任,是司法实践中的高频争议问题。本文结合《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梳理挂名股东的法律责任边界,旨在为公众提供实务参考。  

一、挂名股东的法律定义与常见场景  

1. 挂名股东是指在工商登记、公司章程中记载为股东,但未实际出资、不参与公司经营,股权实际由他人(隐名股东)持有。  

2. 常见场景  

规避法律限制:如公务员、外籍人士等身份主体通过代持参与投资;  

简化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为隐藏关联关系,委托他人代持;融资便利:为满足银行贷款或融资需求虚构股东。  

二、挂名股东对债权人担责的法定情形

债权人能否直接向实际出资人主张权利,以及挂名股东能否披露实际出资人让债权人直接向其主张权利,虽无明确法律规定,但可参考民法典隐名代理规则。若挂名股东能证明自己只是名义股东,债权人有权选择向挂名股东或实际出资人追究责任。若挂名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串通规避出资义务,债权人可主张双方承担连带责任。例如,股东让无资产的低保户挂名,可能构成逃避出资。

根据《公司法》《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挂名股东在以下情形中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1.未履行出资义务(含抽逃出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14条明确了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及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股东未全面出资时,需向公司补足出资,且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即便挂名股东未实际出资,债权人仍可依据工商登记主张其出资义务,除非其能证明已由实际出资人完成出资(需提供银行转账、验资报告等)。  

2.人格混同。《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承担连带责任。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在认定是否构成人格混同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

(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

(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

(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

(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

(6)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3.违法提供担保或签署文件。 挂名股东在贷款合同、担保文件中签字,视为个人自愿担责;股东会决议中同意以公司资产为关联方担保,债权人可主张挂名股东知情并担责。  

4.公司清算中的“怠于履行清算义务”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或灭失的,需在损失范围内担责,也是挂名股东的风险点之一。  

5.在股东责任判定中的关系。内部关系:挂名股东若能证明自己仅是名义股东,未实际出资或享受股东利益,则在内部关系中不承担公司债务责任。外部关系:因工商登记的公信力,挂名股东不能仅以非实际股东为由对抗债权人,但承担责任后可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三、挂名股东的免责抗辩路径  

1.证明已履行出资义务。提供实际出资人的转账凭证、验资报告;代持协议明确约定“由隐名股东承担出资责任”。

2.切割与公司经营的联系。提供未参与股东会、董事会的记录(如会议签到表无其签字);未签署公司文件、不享有分红(银行流水无分红收入)。  

3.主张“冒名登记”或“身份被盗用” 。挂名股东若被冒名登记且无过错,可对抗债权人主张不承担股东责任。实务中可能需申请笔迹鉴定,证明工商登记文件非本人签署;报警记录或法院判决确认冒名事实(如身份证被盗用)。  

4.债权人追责选择权。债权人可选择向挂名股东或实际出资人追责,二者可能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风险防范建议

1.避免随意代持:不轻易出借身份证或代签文件,尤其涉及金融、房地产等高负债行业。  

2.完善代持协议:书面约定“隐名股东承担全部出资及债务责任”;明确挂名股东不参与经营、不签字担保。  

3.留存证据:定期要求实际控制人提供公司财务报表;保存代持协议、出资凭证、拒绝签字的书面记录。

4.及时退出机制:发现公司经营异常时,通过股权转让或注销登记解除挂名身份。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判断挂名股东是否应承担责任。因此,挂名股东在选择成为挂名股东时,应充分了解出资义务、税收、行政处罚等风险和责任。公众应谨慎对待,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设计风险隔离方案,即使代持也应审慎审查实际出资人的资信情况与出资情况,签订合法有效的股权代持协议等,避免“人在家中坐,债从天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