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管理上市公司关联交易?
资本市场中,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是监管重点关注事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穿透式审查趋严。全方位核查关联交易,确保其依法合规开展,是维护市场公平交易秩序、保障上市公司自身利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基石。
一、关联方认定
(一)关联法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由前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除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二)关联自然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包括: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前述有关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法人、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者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二、关联交易审议标准
(一)审议披露标准。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及时披露: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二)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按照规定披露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未达到上述标准,但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根据审慎原则要求,或者公司按照其章程或者其他规定,以及自愿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并适用有关审计或者评估的要求。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上市公司出资额达到上述标准,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适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三)累计计算要求。上市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相关规定:
(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四)豁免披露事项。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
(1)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2)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上市公司无需提供担保;
(3)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4)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5)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6)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7)上市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8)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9)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五)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三、关联交易审议回避表决规定
(一)董事回避表决。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为交易对方; 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者上市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二)股东回避表决。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为交易对方;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四、关联交易核查与管理
(一)多手段交叉核查,精准确定关联方的范围
上市公司在梳理关联交易时,首先需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确定关联自然人及关联法人的范围,再结合调查表、网络核查、走访访谈等多手段交叉核查验证是否存在遗漏的关联对象。
(1)调查表:通过向董监高、持股 5% 以上的自然人股东、核心技术人员、或者员工等相关人员发放调查表,全面收集其对外投资、对外任职以及近亲属信息。
(2)网络核查:借助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网、企查查、天眼查等网站,核查公司的股东、对外投资等情况,并与调查表信息交叉复核。核查是否存在与公司注册地址、电话、邮箱等信息相同的公司。
(3)走访访谈:在与董监高、供应商、客户等进行现场访谈时,对已获取的关联方信息进一步核实与补充。面对面的交流,能够深入了解交易背后的真实情况,发现可能被忽视的关联交易线索。
(二)定期更新关联方管理表格,加强各部门关联交易核查意识
上市公司相关部门(如证券部、董办)可以建立关联方表格,并定期进行表格的更新,尤其需要注意辞任的董监高等关联人员有12个月的追溯期要求,需要在表格中明确标注追溯的截止日期。定期更新后的表格可以下发到业务、财务等部门,并对相关部门的人员进行关联交易识别的专题培训,在日常业务和交易开展过程中形成关联方核查意识,防止发生关联交易未经履行审议程序的情形。
(三)完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明确决策权限及问责机制
上市公司可以依据公司实际需要,完善章程中对关联交易决策权限的规定,建立并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定期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计,审查交易的合规性、定价的公允性以及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对关联交易进行有效监督。同时,健全问责机制,对违反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形成有效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