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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领域->家庭财富管理传承->“不签协议就坐牢!”律师该不该帮当事人威胁对方?

“不签协议就坐牢!”律师该不该帮当事人威胁对方?

前几日,一位女士找我咨询,她两年前因某种原因伪造了离婚证,这张假的离婚证没有造成任何人的损失。

现在她和老公处在离婚诉讼阶段,本来双方差距不大,案件有调解的可能性,但是对方律师介入后,抓着这张假离婚证的把柄,让她多拿钱给到男方,否则就送她去坐牢。

这笔额外要求的钱款,即便是通过判决,男方也难以获得。

她说自己当时愿意给的金额,承办法官已经提醒她:“核算下来,这样你是吃亏的!”但男方依然不同意,索要的金额,比她这个“吃亏”的金额再高一倍。

承办法官也对男方提出了严厉批评:“若依据判决,你不可能得到这个数额!”

她或许是避免让孩子听到,似乎是在屋外跟我通话,通话过程她很焦急,甚至听出来声音有些颤抖。

这个咨询让我想了很多,有感而发。

法律不是棍子

伪造证件确实违法,这点必须说清楚。《刑法》280条规定,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最高能判三年。

但实务中,这类案子能不能立案要看具体情况。如果证件没有实际使用,社会危害性小,很多地方会给拘留或罚款,不一定坐牢。

前不久,律所同事跟我们分享刚办结的一个案件,男方为了哄骗第三者,伪造了离婚证。最后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被行政拘留15天,并没有刑事立案。

但问题不在这。那位律师同行把法律条文变成威胁工具,要挟当事人签不公平协议,这无疑是越过了职业道德的底线。就像医生不能用手术刀逼人付钱,律师也不能拿法律当棍子敲诈。

无助的母亲

这位女士说,她当年伪造离婚证是因为孩子上学需要学区房。她声音颤抖地跟我说:“如果我进去了,我的孩子该怎么办?”法律当然有严肃性,但办案总要考虑人情常理。

这位母亲因离婚难、孩子教育需求紧迫等种种原因而走上了这条路,她不应被当作罪犯对待。相比之下,那位为了哄骗第三者而伪造离婚证的男子,其主观恶意显然远超这位母亲,即便如此,他也仅被行政拘留了15天。我推测,这位母亲大概率不会面临刑事处罚,但仍不敢轻易断言。

律师该站在哪里

律师常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是“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然而,忠于委托人,并不意味着盲目迎合。保障委托人利益,也并不意味着可以进行不合理的高价索取或不择手段地争取。
在谈判过程中,若打着竭力维护委托人利益的旗号,却采取了一些有失公允、不够光明磊落的手段,显然是不妥当的,也违反了职业道德。

正当的谈判策略与非法威胁有着本质区别。前者基于现有法律规范和客观事实,后者则是制造案外压力。就像咨询者的这个案件,两年前伪造离婚证和现在的离婚案件并无直接关联,且案件中的男方还存在家暴、出轨等本应少分财产的情形。但这位律师不考虑法律范围内他的当事人本应得到的数额,而是一再给女方施压。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里也明确规定,律师不得威胁诉讼参与人,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做婚姻律师这些年,我常提醒自己两件事:

1.要帮当事人争取权益,但不能变成帮凶。律师在法律范围内帮当事人争取权益,而非盲目跟风喊价(当然,对方自愿的行为除外)。婚姻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情感纠葛和孩子的问题,甚至可能牵扯到补偿方或过错方隐藏的某些小心思。因此,有时他们愿意支付高额补偿。

2.离婚官司不是战场。特别是涉及孩子的案件,律师多说一句狠话,可能就给孩子的心灵多增添一道伤痕。他们是孩子的父亲母亲,作为律师,我们不可以加剧他们的冲突和矛盾,让他们仇恨一生。

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之间,常常累积了多年的冲突与怨恨。尽管律师无法立即化解他们多年来的复杂纠葛,但我们至少可以致力于不进一步激化矛盾,不加深彼此间的仇恨。

作为诉讼律师,长期处于各类冲突之中。这两日我不断反思,以往的我是否也曾有过类似不当之举,只是身在其中而不自知?或许确有此类情况吧。这通无助者的咨询电话提醒了我:“不要变得那么冷漠”。

作为律师,我们既要守住规矩,也要记得规矩背后都是鲜活的人。法庭上最锋利的从来不是法条,而是人心。我们首先要做一个正直的人,才有资格谈论如何成为一个有责任心、有专业素养的律师。

我想,不仅仅律师应该如此,所有法律人都该如此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