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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司法解释出台后,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变化?

2025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新司法解释)正式发布并已于2025年2月1日开始实施。新司法解释明确提出诸多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新规定,带来了婚姻家庭纠纷解决的新风向。

(一) 违背公序良俗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

 新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夫妻一方存在前款规定情形,另一方以该方存在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请求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新司法解释明确,夫妻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向“第三者”赠与或以明显不合理价格处分的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有权以违背公序良俗主张该行为无效,并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要求“第三者”返还所得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同时,如一方存在上述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之不当行为的,另一方如选择离婚,可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依据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如不选择离婚,也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法院请求分割财产(依据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二) 过度打赏可以认定为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新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挥霍”。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随着直播行业的兴起,直播打赏成为消费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新司法解释紧跟时代发展,明确“未经同意”、“数额明显超出”的打赏可以认定为《民法典》规定的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同样,离婚时可以要求打赏一方少分、不分;不离婚的也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正是因为直播打赏这一具有隐蔽性的行为,正在损害着诸多婚姻关系中的信任关系,新司法解释在释法明理的同时,也表明了新规对于维护正确价值导向的决心。

(三) 父母出资购房子女离婚时的财产分割

新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一方父母全额出资→有赠与约定从约定→所有权归出资人子女一方→给予另一方补偿(考虑因素: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

 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有赠与约定从约定→法院判决归一方所有,给予另一方补偿(考虑因素同上)。

简单来说,房屋购置款的出资情况是判定房屋归属的最重要因素,单纯的“加名”已经不能实现夫妻双方各半占有房屋产权的目的了,法院对于离婚后房产分割的司法判定,将更为仔细和客观,尽可能地维护个人财产的稳定和家庭的和谐。

新司法解释是对民法典有关条文精炼表达所不能详尽描述的内容,所做的更为细化、明确的规定,也反映了过往实务判例中的诸多成熟经验。作为对民法典有关条文的重要补充,新司法解释的实施将有助于更好地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