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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领域->劳资法律事务->如何应对员工的徇私舞弊行为?

如何应对员工的徇私舞弊行为?

一、常见的员工舞弊行为形式及危害

员工舞弊,一般是指公司内部人员采用欺骗、滥用权利等违法、违规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公司日常管理中常见的手段包括:(1)内部员工伪造因公支出费用或提交虚假单据,套取公司补贴或报销。(2)员工收取供应商等第三方贿赂,为其交换或谋得交易机会。(3)内部员工伙同第三方通过虚构交易、虚增交易金额等,套取公司利益。(4)内部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其实际控制公司进行资本运作。(5)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谋取或侵占公司利益等。

员工舞弊行为会侵害公司资产导致公司资产流失,最终利润减少、亏损等,也会直接导致公司商誉受损、扰乱公司决策、管理秩序,造成公司经营秩序混乱等。如果是上市公司,情况严重者可能也会直接导致公司股价市值下跌,使公司整体价值遭受重大影响。

二、员工虚假报销行为的处理

首先,就尚在进行当中的税务机关稽查活动,建议公司应税务机关要求积极配合,提交相关材料并做出说明。其次,针对员工虚假报销的舞弊行为,需要明确具体类型和相关责任,从而制定调查策略进行内部调查,进一步整肃员工报销行为并完善相关制度,实现合规管理。

(一)员工虚假报销的常见类型

1.提交假发票或涂改发票

提供假发票或涂改发票金额报销相关费用的,属于典型的虚假报销行为,财务部门作为关键屏障,应就相关人员提交发票进行核查,如相关人员无法对问题发票作出合理解释,亦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提供假发票或涂改发票的行为属于缺乏诚信、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不能因数额大小而改变其行为的性质,可结合公司相关规定确认是否属于严重违纪行为,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及内部规章制度对相关员工进行处理。

2.提交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连号发票

如员工在向公司提交的申请报销出租车车费汇总中,存在同一天乘坐同一辆出租车、连续多日乘坐同一辆出租车,以及不同日期乘坐的出租车发票连号等情形,或同日内针对同一家餐厅开具了连号的高额多张发票,相关情形有违常理,与真实客观事实不符,该部分费用报销如无法提供合理解释或相关佐证,很大程度上构成虚假报销行为。

3.虚构工作安排而产生的报销

出差途中,非因工作安排,绕道前往另一城市旅游却以公务名义报销,或不属于工作安排而在工程报告中和报销过路费、餐费的票据中,谎称和编造回程日期等。

(二)员工虚假报销的司法认定

 司法机关审查虚假报销的主要立足点在于相关消费是否为履行工作职责.或安排的工作任务产生,且是否存在实际消费。并非为履行工作职务产生的消费,如购买购物卡、虚构工作安排、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其他消费等,一般会被认定为个人消费,对此提交公司予以报销的属非公虚假报销。假发票、涂改发票、连号发票、明显不合理且无法证实产生实际消费的发票,因没有实际消费,均属于虚假报销。

 实践中,在调查或追责时,员工常以公司内部通过审批作为抗辩理由。对此,相关判例中法院认为,对于经过领导或公司内部相关部门审核,甚至已经报销的,只要用人单位发现报销的发票所记载消费事项、金额不真实,均有权根据提交报销人的情节轻重,并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但是,针对实际因公司事务消费产生的报销,即使存在形式上的瑕疵,比如开票与消费存在时间差、发票类目不准确、替票冲账以及因员工工作疏忽重复报销等,若用人单位对此予以审批或者在日常操作规程中默认,一般不会被认定为虚假报销。

总之,司法机关判定是否属于虚假报销,采取"实质审查为主,合理怀疑推定为辅"的思路。对于并未实际消费或属个人消费的报销,司法机关会尽可能查清相关事实,做出合理判定。在无法查清事实时,用人单位应对其怀疑提供初步证据佐证,而员工应对该怀疑作出合理解释,司法机关再结合高度盖然性的法律事实推定规则,做出最(三)虚假报销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时常因员工虚假报销而发生劳动争议。若发生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公司可以以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除劳动争议纠纷,员工可能还会因其虚假报销的手段而涉嫌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职务侵占罪、诈骗罪等刑事犯罪。

1.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针对购买发票类犯罪,《刑法》第208条规定了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60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的规定,当员工从他人处购买了20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其即可能涉嫌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刑法》第210条之一规定了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构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当员工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份数及票面税额达到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时,其有可能构成持有伪造发票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第3条的规定,明确了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应予立案追诉的具体标准。

3.诈骗罪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员工依照规章制度提交相应的报销凭证,其报销行为利用了工作便利,如果利用虚假的发票或者他人的发票,虚构报销事项进行报销的,可能涉嫌诈骗罪。

 4.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271条第1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行为人利用伪造的发票或者他人的发票进行报销是否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具有一定的职务所产生的方便条件,如管理、保管、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等的,需要综合考量实施虚假报销员工的职权范围是否包含经手公司报销开支等便利条件予以判断。

在实践中,存在相关报销员工与审批部门人员通谋,将虚假的发票以公司差旅费报销,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情况。此时,普通员工与财务人员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该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而该司法解释第1条明确,贪污受贿数额明确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为"数额较大"情形;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为"数额巨大"情形。因此,在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时,应当关注其犯罪数额是否已达到6万元。

综上,公司针对员工报销中的具体问题,应及时进行证据搜集,可根据相关文件和证据及时约谈员工,结合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如涉及刑事犯罪的,可及时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