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背景下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诉讼的司法裁判路径
以公司为主体的商事交易蓬勃发展的今天,法定代表人无疑是公司组织架构中的关键成员,其决策和行为对公司的命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因为公司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而使法定代表人受到行政处罚,或因为公司无法清偿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债务导致法定代表人被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情形屡见不鲜。在公司内部治理出现僵局或者恶意拖延的情况下,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诉讼成为大多数人的无奈之选。对此,新《公司法》第10条和尚未生效的《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对此进行了回应。但实践中也存在法定代表人恶意提起诉讼,并由此逃避本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情况。因涉及到法定代表人个人权益保护、公司内部治理秩序以及债权人的信赖利益,司法机关在实际审理相关案件的过程中持审慎的态度。下面,结合案例进行具体分析。
一、案情简介
某汽车公司成立于2008年5月29日,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9月23日,法定代表人由张某某变更为苗某某,注册资本为30000万元,股东为苗某某(持股比例1%,2018年12月27日苗某某开始持股)、张某某(持股比例99%)。企查查网站显示,目前某汽车公司涉诉案件467件,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且被限制高消费,苗某某现已被限制高消费。
经行政机关查明,苗某某担任某汽车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期间存在隐瞒关联关系,严重逃废债行为,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挪用、占用资金、拒不按照监管意见进行整改、存在涉黑涉恶等犯罪行为。
2018年12月21日制定的《某汽车公司章程》第八条规定: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3年6月1日股东会形成决议,同意免去苗某某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职务。2021年1月至2024年2月由某贸易公司为苗某某交纳社保。
二审另查明:苗某某不能陈述“挂名”原因,亦未提交相关离职证据。
二、法院判决
本案一审、二审法院审理认为:1、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免为公司内部自治事项,只有权利存在救济的必要且无其他途径予以救济时,司法才有必要予以适当干预。2、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对债权人有信赖利益,法定代表人的涤除,既要平衡各方利益,也要有利于对公司债权人权益的保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苗某某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三、法律分析
上述案例中,法院不支持苗某某诉讼请求的理由之一为:公司正常经营所需要的内部架构的连续稳定,司法只有在穷尽公司内部救济程序后方有介入的必要。这一裁判观点,同时在入库案例(2024)沪02民终1343号中也有体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与公司之间成立委任关系,法定代表人或董事有权通过辞任的方式单方解除委任关系,随之衍生的问题为:在何种情形下方能认定已经穷尽公司内部救济程序?对此,法院有着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主流裁判观点认为: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内部至少需要明确表达辞任董事、经理职务,并不再继续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意思表示。或在法定代表人依自身职权能推动新法定代表人的选任工作的情况下,需要充分利用职权积极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但同时 (2024)粤0113民初18474号认为:从提起诉讼这一行为本身,并根据公司消极应诉情况,法院可以推定公司内部程序无法实现救济。回到本案,苗某某作为某汽车公司的股东,在推动形成《某汽车公司股东会决议》后,并未及时催告某汽车公司办理手续,因此法院认定苗某某未穷尽公司内部救济程序,司法介入不具备合理性和必要性。
此外,法院在判决理由中还提到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应当保护公司债权人的信赖利益。从法学理论上而言,公司属于拟制的法律人格,其对外作出民事行为主要通过其法定代表人进行,法定代表人在涤除登记的过程中需要证明自身与公司不存在关联性。新《公司法》第10条回应了形式关联性问题,认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董事或者经理一旦离职后与公司的形式关联性也就不复存在。同时,新《公司法》具体细化了董监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70条第3款要求辞任的董事在特定情形下应当继续履行职务,为法定代表人涤除的实质关联性提供法律依据。实质关联性要求法定代表人在提起诉讼之时应当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实质上利益瓜葛,应当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或者转让股权。法定代表人已经被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的,还应当证明自身未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本案的苗某某通过《某汽车公司股东会决议》可以证明其已经与公司不存在形式上的关联性,但其实质上的关联性仍然存在。苗某某仍然为该公司股东,并且经行政机关查明存在隐瞒关联关系,严重逃废债行为,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挪用、占用资金、拒不按照监管意见进行整改、存在涉黑涉恶等犯罪行为,其与公司之间的实质关联性仍然存在。
新《公司法》的施行标志着法定代表人制度进入"权责一致"的新阶段。司法裁判通过类型化裁判规则的构建,在尊重公司自治与保护交易安全之间寻求平衡。未来随着《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落地,法定代表人登记制度将形成更完整的规范体系,推动公司治理现代化进程。
法条链接
《公司法》第十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