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申请执行时效全攻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53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关于申请的期限虽然法条明确为“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但是实务中情况往往复杂多样,一些法律规定可能也易使人产生疑惑。本文将简要说明不同情形下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何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一般情形(当事人既未提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
期限:自当事人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46条第1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强制法》第53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56条: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当事人提起了行政诉讼
在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后,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下,行政机关何时申请强制执行,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看法。部分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52条第一款规定: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调解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153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规定。因此,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也有部分观点认为《行政强制法》第53条规定的是当事人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可以自期限届满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本质上是行政决定效力最终确定之后的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也可以理解为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三个月。参照此规定,行政机关应在复议决定或判决生效后的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两种观点均有可取之处,相较之下笔者更认同后者的观点,原因在于行政决定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客观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后,应尽快落实行政行为的内容,以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此外,在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情况下,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就不再是生效判决,而是原行政行为,应适用《行政强制法》。
期限:行政机关需待法院裁判文书生效后,在三个月内申请执行。
法律依据:《行政强制法》第53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当事人提起了行政复议,但未继续提起诉讼
期限:自当事人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的十五日后,在三个月内申请执行。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45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当事人申请了罚款暂缓或分期缴纳,但未缴纳
关于此种情形下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时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定的争议,部分观点认为相比2017年修正的《行政处罚法》的规定,2021年修订并于2021年7月15日生效的《行政处罚法》第72条第2款明确规定: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根据这一规定,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后,当事人仍不缴纳罚款的,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该期限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在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情形下,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起算点不再是《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定期限届满之日。
上述观点看似合理,实则仍存在不妥之处。首先,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72条第一款第四项指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实际上仍是要求行政机关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要求处理。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第一,虽然72条第二款明确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计算起始点,但是也并不能够让我们直接得出不需要等待当事人诉权期满的结论。第二,《行政强制法》第53条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即使当事人申请了罚款暂缓或分期缴纳后未按时履行,行政机关仍要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否则极易出现当事人在诉讼期限内起诉后,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前就已经强制执行的混乱情况。综上,行政机关在申请强制执行时须认识到罚款暂缓或分期缴纳只是当事人义务履行的期限,此期限不能与法律明确规定的诉讼权利行使期限相混淆,诉权期限是法定的。
期限一:罚款暂缓或分期缴纳期限在诉讼期内,待诉讼期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行政强制法》第53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期限二:罚款暂缓或分期缴纳期限超出诉讼期,待罚款暂缓或分期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72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期限三:罚款暂缓或分期缴纳期限在诉讼期内且当事人未履行后提起了行政诉讼,待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
五、特殊情形(情况紧急)
期限:申请立即执行(如拆除危房、处置危险品)。
法律依据:《行政强制法》第59条: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五日内执行。
律师提醒
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 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 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四) 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