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 国务院强调这些新要求
国务院总理李强于2024年12月23日主持召开本年度最后一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2024年12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开发布《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的决策部署,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坚决遏制乱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确保行政检查于法有据、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精准高效。
一、严禁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实施行政检查。行政检查是行政执法主体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重要方式,对引导规范企业合法经营、预防纠正违法行为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实施行政检查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定资格。只有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才能实施涉企行政检查。除上述三类主体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涉企行政检查。行政检查主体资格要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涉企行政检查;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涉企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涉企行政检查;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涉企行政检查。
二、最大限度减少入企检查频次。着眼于稳定市场预期,着眼于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合理设置频度,妥善把握力度,着力提升精准度,努力做到既不缺位、也不越位。大力推进精准检查,防止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能合并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得重复检查;能联合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得多头检查;能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监管的,不得入企实施现场检查。2025年6月底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建立本领域分级分类检查制度;有关主管部门要公布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探索建立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依法降低行政执法特别是行政检查对企业的负面影响。
三、严格涉企行政检查的标准和程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梳理本领域现有的行政检查标准并于2025年6月底前公布。不同领域行政检查标准相互冲突的,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提请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协调,避免企业无所适从。实施涉企行政检查时,要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加快推行“扫码入企”,将行政检查主体、人员、内容、结果等数据实时上传至信息系统。入企检查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必要时进行音像记录。行政检查结束后,要将行政检查结果及时告知企业。更多采用柔性执法方式,对依法可以采用提醒、告知、劝阻等方式处理的,根据包容审慎原则不罚或者免罚,对问题突出的案事例要予以通报曝光。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检查异地协助机制,明确相关规则,严禁违规实施异地检查。
四、严格控制专项检查。对某一地区、领域的突出问题,可以依法部署专项检查。专项检查要符合监管的客观需要,经评估确需部署的,要严格控制专项检查的范围、内容和时限等,坚决杜绝“一人生病,大家吃药”的全覆盖、无差别检查。检查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有关主管部门要联合拟订检查计划,避免多头、重复部署。专项检查要严格按照行政检查的标准、程序实施,务求实效,防止“走过场”。
五、规范行政检查行为。涉企行政检查要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严禁逐利检查,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由被检查企业支付消费开支或者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严禁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刻意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严禁任性处罚企业,不得乱查封、乱扣押、乱冻结、动辄责令停产停业。严禁下达检查指标,不得将考核考评、预算项目绩效与检查频次、罚款数额挂钩。严禁变相检查,不得以观摩、督导、考察等名义行检查之实。
六、确保执法监督精准高效。国务院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司法部)要加快完成全国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系统建设,有关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同,打通平台,破除壁垒。要全面、统一、及时归集行政检查相关执法数据,以及按照规定备案或者公布的行政检查事项、依据、标准、计划、频次等信息,对行政检查进行全程监督。要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快速预警多头检查、重复检查、高频次检查等行为,对普遍、高发问题进行及时监督。要通过信息系统收集企业对行政检查的意见建议,关注企业和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对行政执法主体受理和处理企业投诉举报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既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企,又要保证必要的检查有效开展,以规范和引导企业依法经营,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