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后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劳动合同期满属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事由,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劳动合同期满双方的劳动关系就自然终止。那么,劳动合同期满后,究竟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呢?
一、劳动合同期满,在特殊情形下劳动合同应当续延,直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四)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其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执行。
然而在上述(一)、(二)、(三)情形下续延劳动合同,致使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劳动者能否据此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却存在争议。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合同自然终止。合同期限的续延只是为了照顾劳动者的特殊情况,对合同终止时间进行了相应的延长,而非不得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也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在法律没有对终止的情况做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能违反法律关于合同终止的有关规定随意扩大解释,将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后果纳入其中。因此,法定的续延事由消失时,合同自然终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曾指出“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因下列情形而续延,致使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予支持”。虽然该《指导意见》已经失效废止,但笔者认为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请示》的复函,“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时间”,因此,法定延续期间也属于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如满10年,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无选择权。
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没有续订劳动合同,也未继续工作的情形
第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即丧失了到期终止权,是否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转移到了劳动者手中,单位需要书面询问劳动者是否同意按原劳动合同条件(岗位、薪资、工作地点等保持一致)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同意续订,则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却继续用工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不能因此视同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更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继续用工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责任。
对于劳动合同到期后继续用工的,本质上属于重新用工,劳资双方形成的是新的劳动合同关系,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重新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虽然在此期间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但是仍然应当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并且劳动者可以自继续工作之日起一个月后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