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EPC总承包合同的优势及法律风险分析
EPC总承包模式,即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这种承包模式越来越多出现在国际大型工程承包市场上,正逐步成为发达国家工程建设管理的主流模式之一,这种模式也是我国目前推行的最主要的一种工程总承包模式。自2003年起,国务院各部委陆续发文,以指导意见、试点文件等形式逐步推广EPC总承包,并从2014年开始大力倡导该模式,以配合“十三五”规划的有序落地。2017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办发〔2017〕19号《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进一步强调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提高工程建设的效率与质量。
EPC模式具有相对优势,尤其是辅以专业设计院的力量,专业设计院有效提高了设计方案的技术水平、工艺水平,在设计阶段就可以考虑设备的选型采购,缩短设备的采购周期,同时根据施工工艺水平考虑结构形式和施工方法,缩短项目的施工周期,亦可在施工的同时提前考虑进行设备的单机调试和联动调试,缩短项目的试运行周期,综合实现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的深度交叉,在确保各阶段合理周期的前提下缩短总建设周期。除此以外,专业设计院可在设计中统筹考虑设备选型采购、施工工艺水平,系统优化设计方案,有效提高项目的设计质量,准确采购符合要求的工艺设备,从而在技术层面上保证项目质量。
但随之而来的是EPC总承包合同的各种法律风险。
第一,合同效力争议。就EPC模式的运行原理来说,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的双资质要求才是保证设计、施工的一体化实施,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违法发包分包的可能,符合这一项目管理模式的内在逻辑。因此,法律诉讼中时常出现当事人以资质欠缺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第十条明确,“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除了以资质欠缺为由提出EPC合同无效,还有当事人以违法分包为由提出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价款方面的争议。工程价款的确定和调整是常见的争议点,例如,固定总价合同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调整价款,以及如何确定实际工程量和价款。
投标文件与施工合同均无效且约定的计价方式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中约定的计价方式作为结算依据。备案合同与非备案合同均无效且约定的计价方式不一致时,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中约定的计价方式为结算依据。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存档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两份不同版本的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而不是以存档合同文本为依据。
除了多份合同文本对计价方式约定不一致,导致引起价款争议,实践中还有因设备材料价格大幅波动导致的价款争议。EPC总承包模式下,项目周期时间长,设备材料价格很容易受市场供需、经济危机、通货膨胀等因素影响,设备价格上涨是EPC模式下总承包人需要承担的最主要风险。设备材料费用占工程总投资的比例很高,通常不低于总费用的60%,如果项目建设过程中设备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特别是在低价中标的情况下,总承包人将面临巨大亏损。如果发生此类情况,总承包人通常会采取停工及依据情势变更原则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等方式,要求业主调整合同价款,给予相应补偿。
第三,量差争议与合同范围争议。量差争议是指EPC固定总价合同中的工程量和施工图纸的工程量差异引起的争议,主要是初步设计深度不够、投标报价时漏项和错项、工程量计算错误等原因引起。如果量差过大,导致总承包人损失惨重,且业主在招标过程中存在过错,总承包人很可能会因协商要求业主补偿无果而诉讼要求索赔。传统的施工总承包模式下,合同范围通常由图纸、工程量清单或预算等资料确定,有明确的封闭边界。EPC模式下,业主提供的图纸往往设计深度不够,合同范围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业主提供的初步设计图、技术规格书等资料确定的内容,常以招标文件中的“业主要求”作为承包人的履约依据,导致合同范围边界比较模糊。承包人如果以传统模式“照图施工”的思维来投标并实施EPC工程,很容易造成报价缺漏项或施工标准满足不了合同要求,导致重大损失,进而引起争议。
第四,相关措施费用争议。EPC固定总价模式下,合同范围内措施费一般为总价包干,不予调整,而对合同范围外的变更、签证等因素引起的措施费变化是否调整以及怎么调整,往往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且措施费项目种类繁多,计价方式不一,调整规则复杂。实践中,任何项目都会或多或少存在变更、签证等情况,如果合同中对该部分措施费未明确约定,结算时很容易引起纠纷。
以上是EPC总承包合同模式中可能面临的风险,事实上该类问题在任何传统承包合同中都可能遇到,但因为EPC总承包合同具有其独特性,因此所涉及的问题也更加复杂,并且,除了上述因EPC模式独特性而产生的问题,普通承包合同中的各种问题也有可能遇到,例如工程质量问题、延期付款问题、分包合同中的货物质量问题、延期发货问题等等。
因此,需要在EPC总承包合同签订的全过程做好风险防控。
投标前详细了解招标项目情况。投标前,法律顾问单位要认真研究招标文件,并与投标人一起进行现场踏勘,熟悉施工场地,加强与业主的沟通交流,充分理解设计意图和施工要求,降低投标报价的工程量计算失误率。对招标文件中描述不清、概念模糊的部分及时要求澄清,并在投标前进行详细的现场勘察,了解工程所在地的地质、地基、水文、气候等情况,加强与业主的沟通交流,清晰了解业主的功能性要求,明确合同范围,正确估计工程总量。
招投标过程中注意防范法律风险。在签订EPC总承包合同时,由法律顾问单位做全程跟进,需严格遵守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防止另行形成其他施工合同而导致纠纷产生,确保资质、证照完善,避免串通投标,确保EPC总承包合同合法有效。
严格审核EPC总承包合同,提前规避价差风险。为避免价差争议,法律顾问单位应从合理分担风险的角度出发,结合投标单位的实际情况,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设备材料价格波动不予调整的幅度范围,规定超出约定的幅度范围给予相应的调整,并明确价款调整的具体方法。同时,法律顾问单位应当协助在合同中对变更、签证、工期变化等因素引起的措施费变化的调整范围、调整方式进行明确约定,避免项目结算时产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