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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树前头万木春”抑或“暂凭杯酒涨精神” ——“李铁案”的刑事分析与启示

一、“李铁案”一审宣判“五宗罪”

2024年12月13日,自李铁接受监察调查2年,检察院提起公诉16个月,法院一审开庭260天之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终于对中国国家男子足球队原主教练李铁案进行公开宣判,李铁被以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0年。从球星到俱乐部经理再到国家队主帅,最终沦为阶下囚,李铁的结局令人唏嘘。这一案件是一堂难得的刑事普法课,同时也是中国足球难以逃脱的又一次循环。

二、“李铁案”罪名分析:一次贿赂犯罪普法

“李铁案”涉及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共5个罪名,有网友戏称其“几乎将贿赂犯罪都犯了个遍”,对不同对象的行贿行为构成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很好理解,但为何李铁这一自然人同时能成立单位行贿和行贿罪,又为何能成立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于这些问题的解读,需要从刑法规定层面说起。

对于第一个问题,李铁这一自然人同时能成立单位行贿罪和行贿罪的原因在于我国对于单位犯罪采取的是“双罚制为主,单罚制为辅”的处罚原则,“双罚制”是同时处罚单位和自然人,而“单罚制”只处罚自然人,无论如何,相关的自然人是必然要遭受处罚的。刑法第393条“单位行贿罪”也明确规定本罪实施双罚制,因此李铁的行为同时成立单位行贿罪和行贿罪并无争议。

对于第二个问题,李铁成立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原因在于犯罪过程中其身份产生了变化。在实施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阶段,其身份为武汉卓尔足球俱乐部总经理,并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收受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而当其作为男足国家队主教练期间收受贿赂时,虽然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文件(国办发〔2015〕11号)《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早就表明要将足协和国家体育总局进行政社分离,但依据笔者对于中国足协的企业信息查询,其主管部门仍属于国家体育总局,中国足协的简介中明确写明“中国足协依据法律授权和政府委托管理全国足球事务”,这表明中国足协仍具有较强的行政属性,可以将其在实践中理解为被国家机关委派从事公务的社团,而李铁作为国家队主帅属于接受国家机关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刑法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收受贿赂可以构成受贿罪。

三、再次循环:是“病树前头万木春”抑或“暂凭杯酒涨精神”

随着2024年李铁、陈戌源相继被判刑,数位足坛高官落马,有媒体给出本次足坛反腐扫黑“刮骨疗毒”的正向评价。不可否认,此次足坛反腐确实具有较好的效果,但值得我们警醒的是上一次的足坛反腐仅仅过去十余年。2009年10月16日,前广东雄鹰队老板钟国健被警方控制,中国足坛的上一次反赌扫黑由此拉开帷幕。同样是“拔出萝卜带出泥”,从广州市足协官员杨旭、前广州俱乐部数位高管,到足协官员范广鸣、前金德教练丁哲、原陕西国力俱乐部总经理,再一步步深挖到当时中国足球的掌门人南勇和他的搭档杨一民,以及裁判委员会原主任张建强,8个月之后再前一任中国足球掌门人谢亚龙和众多裁判以及原国家队领队也被立案侦查,最终都锒铛入狱。

十年之后,我们再次陷入了这样的循环之中,而在这十年间中国足球曾经短暂的繁荣,却终究摔至谷底。过往的经验告诉我们,那些我们本以为的句号,很有可能只是一个逗号。尽管如此,现在的确是一个重新出发的好机会,美加墨世界杯亚洲区预选赛上,中国男足重新用自己的表现取得了球迷们的信任,男足的舆论环境在近些年里难得出现了好转。面对这样的时机,中国足球必须在制度、理念和方法上作出真真正正的改变,让这一场足坛反腐变成充满希望的“病树前头万木春”而不是短暂的“暂凭杯酒涨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