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对破产实务的影响
新公司法的实施对破产实务领域带来了深刻且广泛的影响。这次公司法修订不仅在法律条文上进行了细致的调整和完善,还对破产程序、债权人权益保护以及公司治理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和规范。具体来说,新法的实施使得破产案件的处理更加高效和透明,同时也加强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障,确保他们在公司破产过程中能够得到公平对待。此外,新公司法还强调了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促使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更加注重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从而减少破产事件的发生。总体而言,新公司法为破产实务带来了新的法律框架和操作指南,对相关各方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股东的出资义务
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2024年7月1日之后设立的公司,其股东必须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出资,这一规定显著加强了股东的出资义务。同时,新法还加重了股东和董事违反出资规定的责任负担,这有助于减少股东欠缴和抽逃出资现象,从而减轻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追缴出资的压力。此外,新法还明确了瑕疵出资时转让股权的责任,规定由受让方承担缴纳出资的义务,若受让方未按时足额缴纳,转让方需承担补充责任。
二、强化职工的参与权
新修订的《公司法》要求公司在申请破产时必须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这一变化显著增强了职工在破产案件中的话语权。这一变化可能会增加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的难度,但同时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破产程序中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
三、新增横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新修订的《公司法》新增了横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这一制度为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提供了法律依据。这意味着在特定情况下,关联企业的成员之间的债权债务可以归于消灭,各成员的财产作为合并后的统一破产财产进行处理,从而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确保他们在破产程序中能够公平地获得清偿。
四、明确清算义务人
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原则上为董事,这一变化有利于公司清算工作的顺利启动和公司治理的连续性。同时,新法还扩大了股东知情权,允许股东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财务报告等重要文件,这有助于管理人更全面地调查公司财产状况,维护债权人利益,确保他们在破产程序中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
五、优化破产程序
新修订的《公司法》简化了破产流程,缩短了破产申请至法院受理的时间,并调整了破产重整、和解程序,使企业能够在困境中寻求重生。此外,新法还允许资本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加快亏损弥补速度,增强债转股吸引力,从而为困境企业提供更多的重生机会。
六、引入社会责任原则
新修订的《公司法》首次引入了社会责任(ESG)概念,明确了公司在破产程序中需承担的社会责任,如保护员工、消费者权益以及生态环境等。这意味着未来在破产程序中,更多主体将基于社会责任原则成为优先级债权人或共益债务,确保在破产过程中,社会利益得到充分考虑和保护。
新修订的《公司法》不仅强化了股东和董事的责任,还提升了职工在破产程序中的参与权,并通过引入横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和简化破产程序等措施,优化了破产实务操作,提高了破产程序的效率和公平性。这些变化将对未来的破产实务产生重要影响,为破产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更加合理和高效的法律框架。
法条链接
公司法第十七条: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解散、申请破产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公司法第四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公司法第五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五十四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