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益的定性思考——以李子柒回归事件为例
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商标权不仅作为保护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环节,更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基于此,许多不良商家以及企业通过法律漏洞,或是被侵权人对侵权行为并不知晓的侥幸心理,对商标进行抢注,导致被侵权人的相关权益以及商业利益受到损失,从而造成市场的不正当竞争,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学术界对商标权益的保护大都采取积极的态度,学者们经过一系列的研究,其出发点都是为了保护商标权,为中国的知识产权建设提供思路,更为后续学者的研究提供了印证资料。
笔者认为,对商标权益的定性思考应进行个案研究,即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在此基础上总结出实务中解决类似案件的经验。本文对李子柒回归事件中有关商标权利争议焦点进行简要剖析。
一、案情介绍及争议焦点
2017年7月20日,李佳佳与杭州微念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微念)共同成立四川子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柒文化),杭州微念持股51%,李佳佳持股49%。双方订立书面合同,约定杭州微念负责公司的运营,李佳佳负责内容的创作与发布。同年12月25日,双方解除网红经济合约,共同开发“李子柒”品牌。2018年,“李子柒”品牌正式成立,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杭州微念以“子柒文化”注册未满一年不能注册天猫店铺为由,将该品牌商标注册在杭州微念名下。2019年至2021年合作期间(“李子柒”停更视频阶段),微念公司注册“李子柒”、“子柒”的商标合计接近200件,涵盖多个行业。2021年3月至6月期间,杭州微念向子柒文化转让了123件相关商标,杭州微念的其余大部分商标申请也均被驳回。2022年12月27日,微念公司发布和解公告,双方彻底结束有关商标权利的纠纷。为避免再次出现商标的纠纷问题,李佳佳于2024年2月22日正式更名为李子柒,这一行为使“李子柒”不仅是商标品牌的代表,更成为依法享有姓名权的自然人。在此之后,杭州微念对子柒文化的股权占比从99%降至1%。
二、对该争议焦点的法理思考
(一)冲突:商标权与姓名权
在现实生活中,以姓名作为商标的情形并不罕见,人们在各类社交媒体中出于对隐私的保护,通常都会选取一个昵称来代表自己。这些艺名、笔名、昵称往往都极具指向性,每当提起该特定称谓时便会联想到此人。无论是在虚拟网络世界里还是现实生活中,这些“姓名”都会伴随着潜在的财产收益,尤其是公众人物的姓名权往往存在较大的商业价值。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一些利用他人(名人)姓名注册商标不再受到“庇护”,这些“罪行”通过互联网媒体公之于众,“李子柒商标侵权案”成为一个极具代表性的案例。仿造伪劣商标打着网络大V“李子柒”的名号在经济生活领域赚得盆满钵满,即使这些侵权商标最终被推定为无效商标,仍能反映出姓名权和商标权冲突问题亟需解决。
姓名权是自然人受法律保护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属于人格权的范畴。自然人的姓名权具有鲜明的人身属性,商标作为商业标识,承载着经营者的商誉,商标权人或商标使用人通过对商标的使用,不断累积其所承载的商品或服务的商业价值。姓名与商标在构成上具有极强的相似性,无论是从组成要素上来说还是功能和属性上的区分,二者都可以对社会生活产生影响。
(二)归属:谁持有商标权益
当个人姓名和以姓名作为商标的权益产生重叠时,如何平衡两者成为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商标虽具有独占性,但并不意味着它可以无限制地扩张其保护范围。在保护商标的同时,我们也应当尊重他人的姓名权。毕竟,姓名是每个人的基本标识,它承载着个人的情感、记忆和身份认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在先权利。这里的“在先权利“是指当事人在取得商标权之前已经取得的民事权利,或者其他应予保护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合法权益,包括姓名权。在具体实践中,存在使用公众人物的姓名进行商标注册,该商标侵犯了公众人物姓名权,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不得侵犯他人在先权利”条款。为解决此种问题,我们可以通过明确姓名商标的注册要件,通过立法手段对以自然人姓名申请注册的商标予以认可并给予必要的限制,进而从根源上对其进行保护。
(三)侵权:他人的抢注行为是否有效
我国《商标法》对商标的注册采用先申请原则,而非先使用原则,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因商标被抢注而诱发的不正当竞争。在大量庞杂的案件中,“恶意抢注”一词出现的频率较高。
所谓商标恶意抢注,是指自然人主观上明知或应知他人存在在先权益,但依然选择光明正大地将与相关标志相同或近似的标志申请注册商标,或不以使用为目的而大量申请囤积注册商标的行为,其损害的利益包括他人在先权益或公共利益。《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条款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制止恶意抢注的行为,旨在对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予以保护,是对商标注册制度的有效补充。“李子柒商标侵权案”中,涌现的大量相似商标正是一种恶劣的抢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