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股东双重诉讼制度?
在现代经济中,随着公司集团化的发展,母子公司架构已成为企业运营的常见形式。然而,当子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子公司与母公司均怠于或无法提起诉讼时,如何有效维护子公司的利益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第189条第四款引入了股东双重代表诉讼制度,为母公司股东提供了一种新的法律途径,在子公司权益受到侵害且子公司与母公司均不能或怠于起诉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子公司提起诉讼,胜诉利益归属于子公司。该制度的引入,旨在解决子公司因受母公司控制而丧失诉讼能力时,子公司权益受损却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救济的问题。
一、传统的股东代表诉讼
传统的股东代表诉讼仅适用于股东直接持股的公司。当涉及母子公司关系时,母公司股东并不能直接代表子公司提起诉讼。这导致在实践中,母公司股东无法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子公司的利益,进而影响到母公司的利益以及股东自身的利益。股东双重代表诉讼制度的建立,为母公司股东提供了维护子公司利益的法律手段,有助于保护子公司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维护母公司和母公司股东的利益。
二、股东双重代表诉讼的条件
然而,股东双重代表诉讼的适用条件较为严格。首先,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必须是全资控股,即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子公司100%的股权。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子公司的利益才能完全反映到母公司和母公司股东的利益上。其次,母公司股东必须满足一定的持股条件。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任何股东都可以提起双重代表诉讼;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必须连续持有公司1%以上的股份满180日。此外,股东必须为公司利益提起诉讼,不得为个人或第三方的不正当利益。
在提起双重代表诉讼之前,母公司股东必须履行必要的前置程序,即先书面请求子公司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提起诉讼。如果子公司拒绝或在30日内未提起诉讼,股东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在特殊情况下,如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导致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可以豁免前置程序。
三、适用股东双重代表诉讼需要注意的问题
1、现代企业集团的结构复杂,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多样化,全资控股的情况并不普遍。按照新《公司法》第189条的规定,股东双重代表诉讼仅适用于全资子公司,即只有在母公司为子公司的唯一股东时,母公司股东才有权为维护子公司利益提起股东双重代表诉讼。据此,若母公司并非子公司的唯一股东,即使其持有子公司超过50%的股权,甚至超过99%的股权,若存在子公司董监高侵害该控股子公司权利的,则按照相关规则母公司股东仍不属于适格原告,无权提起股东双重代表诉讼。
因此,有必要考虑适度扩大适用范围,将绝对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纳入股东双重代表诉讼的适用范围。
2、防止权利的滥用。赋予母公司股东提起双重代表诉讼的权利,可能被个别股东利用,进行恶意诉讼,干扰公司正常经营。因此,需要通过严格的原告资格审查和诉讼程序,防范滥诉行为,保障公司治理的稳定性。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6条的规定,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因此,在母公司的股东发起双重代表诉讼、法院部分或全部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情形下,子公司应承担相应的合理诉讼费用。如果母公司股东的诉讼请求未获法院支持,则相关诉讼费用应由提起诉讼的母公司股东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