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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与法律后果

一个行政行为的作出,关乎行政权力的规范运行与公民权益的有效保障。而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存在违法、不当或超越职权等情形时,依据法定程序撤销该行为,也是对行政权力的有限监督与制约。撤销行政行为意味着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都可能依据撤销决定进行相应调整。这一过程中,法律程序的严谨性、事实认定的准确性以及撤销决定的合法性,都是确保行政行为公正合理、维护行政权威与公民信赖利益的关键所在。对于行政机关而言,是否可以通过撤销行政行为来进行自我纠错呢?

一、撤销行政行为的条件

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行政行为在具备可撤销情形时,由有权国家机关作出撤销决定后而失去法律效力。有权国家机关,可以是行使司法审判职能的人民法院,也可以是拥有复议职能的行政复议机关,亦或是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在撤销决定作出之前一般要继续受原行政行为拘束,而且可撤销的行政行为其实不一定必然会被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

由此可知,可撤销的行政行为至少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合法性要件缺损,即行政行为违法。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三个基本要件,如果任何一个要件不满足,行政行为即存在被撤销的可能性。2.合理性要件缺损,即行政行为不适当。“不适当”是指相应行为具有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行政策、不合时宜、不合乎有关善良风俗习惯等情形。“不适当”的行政行为在很多情形下同时是不合法的行为,从而应以“违法”为由予以撤销。但在部分情况下,不适当的行政行为并不违法,例如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力时没有考虑相关因素,或是考虑了不相关的因素,亦或者行政机关违反了公认的法律原则,包括比例原则、平等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等。因此,“不适当”亦可成为撤销行政行为的条件之一。

对于行政机关而言,在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之前,行政机关自行撤销原行政行为,也符合行政法要求其主动纠错的精神。以行政处罚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另外,《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中也有规定,行政机关发现行政行为确有错误的,应当自行纠正。

二、撤销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

1.失去法律效力。行政行为一旦被撤销,即自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这意味着该行政行为不再具有约束力,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改变。

2.追溯效力。撤销的效力通常可以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即行政行为被视为自始无效。

3.恢复原状。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判决撤销行政行为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可能恢复到被撤销行政行为作出之前的状态。

4.责任后果。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由于行政主体的过错引起的,那么行政主体应对相对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相反,如果是由于相对人的过错导致行政行为被撤销,相对人应自行承担损失。

5.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在某些情况下,法院或行政机关在撤销行政行为的同时,可以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特别是当撤销理由是程序违法时,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行为依然存在,行政机关应当依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6.赔偿责任。如果因行政行为被撤销而给相对人造成损失,行政机关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行政机关通过撤销方式进行自我纠错的限制

根据(2018)最高法行再7号的裁判精神,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即具有确定力及执行力。但是,对于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以及由于事实和法律变迁而不宜存续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具有自我纠错的权力和职责。自我纠错的价值在于减少或者避免行政争议的产生,尽早结束行政行为效力的不确定状态,维护行政法律关系的稳定,增强公众对行政机关的认同和信赖。在目前缺少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的自我纠错方式主要有撤销、补正、改变原行政行为、确认违法等方式。从严格依法行政的角度而言,对于所有有瑕疵的行政行为,都可以通过撤销的方式予以纠正。但是,从行政效率和效益的角度考虑,基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和减少行政争议产生的考量,行政机关应当采取足够审慎的态度,只有在该行政行为的瑕疵足以影响到实质处理结果时,才采用撤销的方式进行纠错。对于行为仅存在轻微瑕疵但并不影响实质处理结果且对利害关系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或者通过补正等事后补救方式可以“治愈”的瑕疵,或者撤销行政行为可能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则应当考虑采取其他方式进行纠错。

撤销行政行为,固然可以作为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的一种有效途径,及时纠正不当或错误的决定,以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然而,从长远和根本的角度来看,依法行政才是更为关键和核心的原则。依法行政不仅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和规定,确保每一个行政行为都有法必依,更强调了对公民权益的尊重和保障。只有这样,才能在源头上减少行政行为的错误和不当,构建起一个公正、透明、高效的法治政府,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和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