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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社会“戾气”的滋长

近期,珠海市体育中心发生一起恶性驾车撞人事件,62岁的樊某驾驶车辆,冲撞锻炼的市民,直接酿成35人死亡、43人受伤的惨剧。樊某冲撞人群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故意杀人罪?在我看来,这起案件是一起极其严重的刑事犯罪事件。樊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杀人罪,二者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应以其中更严重的罪名进行定罪量刑。根据刑法规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要件: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但与上述危险方法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

3.主观要件: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该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国家对公共安全的管理秩序,其侵犯的直接客体为国家、集体利益。在实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基础上,还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罚数额相对比较低,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

4.主体要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这意味着任何达到法定年龄且具备相应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都有可能构成此罪。

由珠海案件不禁让人想到2020年7月,贵州公交车司机张某因不满单位对其的处理,将公交车开入河中,致20多人死亡,10余人受伤;2024年7月,广东廉江发生的一起幼儿园砍人事件,行凶者蓝某因个人纠纷,冲入幼儿园砍杀老师学生,最终导致6死1伤。以上案件都是行凶者为了发泄私愤,对不特定的人群实施故意的伤害行为。

面对这几起恶性案件,有人试图为行凶者寻找“理由”,将其行为归咎于“事出有因”。言下之意,似乎是社会的某种“不公”,抑或他人的“无情”,逼得他们走上绝路,成了“受害者”。无论是出于私愤的报复,又或是出于对自己生命的漠视及对他人生命的践踏,都不应成为其脱罪的理由。

如果每个人都因为对法院判决不满就采取暴力手段加害他人,那么社会的法治基础及秩序将荡然无存,每个人都可能成为被伤害的潜在对象。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它可能不完美,但绝不是个人宣泄情绪的借口。这种为凶手寻找理由的论调,实际上是在为戾气找借口,是在纵容暴力和犯罪。它试图将个人的极端行为归咎于社会,从而掩盖了凶手内心的扭曲和阴暗。

一方面,我们看到了戾气的可怕力量,它像一把无形的刀,切割着社会的和谐与安宁;另一方面,我们应该看到,这几起案件背后反映出的社会问题。它们不仅仅是个人的悲剧,更是社会戾气积聚的恶果。在快速发展的社会中,人们面临着各种压力和挑战。如何正确处理这些压力和挑战,如何避免戾气的滋生和蔓延,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思考的问题。法治社会的建设任重而道远,需要我们共同努力,用法治的光芒照亮社会的每一个角落,让戾气无处遁形,让正义得到彰显。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建设一个和谐、稳定、繁荣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