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多层分包、转包后提供劳务者受伤,责任谁来承担?
建设工程经多层分包、转包后形成个人劳务关系,提供劳务者受伤时,哪些主体应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甲公司承建温泉小镇建设工程,该项工程于2021年5月竣工验收。2020年1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将工程中的外墙保温真石漆劳务工作分包给没有资质的乙公司。后乙公司又将该项工作转包给姚某,姚某雇佣林某在上述工地从事外墙保温工作。2021年3月,林某在施工中从脚手架摔落受伤,经鉴定,林某构成三级伤残。事发后,因林某受伤赔偿问题未协商一致,故林某将姚某、乙公司、甲公司诉至槐荫区法院,请求判令姚某赔偿林某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甲公司、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姚某辩称,林某在距离地面四、五米的地方施工,没有系安全带,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其对自身损害结果应承担相应责任。乙公司辩称,其与林某受伤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对林某受伤负责。甲公司辩称,其与乙公司约定施工过程中出现一切安全事故,责任均由乙公司承担。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经姚某雇佣至涉案工地从事外墙保温劳务工作,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林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致自身受到损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应由接受劳务者与提供劳务者按各自过错分担责任。本案中,林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有多年建筑行业工作经验,应对高处作业的危险性有较深认识,并对自身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而林某在从事高处作业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佩戴安全防护用具,故对于此次事故的发生,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姚某对林某损害的合理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
甲公司系涉案工程的总承包方,其将涉案工程分包给无相应施工资质的乙公司,乙公司又将部分劳务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个人即姚某。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甲公司、乙公司均应对姚某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姚某赔偿林某各项费用共计168万元,甲公司、乙公司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甲公司上诉至济南中院,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一、一般情况下,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者受伤,责任谁来承担?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受到损害的,接受劳务方和提供劳务方应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实践中,接受劳务方作为雇主,有保障提供劳务方安全的义务,同时,提供劳务方自身也有安全注意义务。提供劳务者的损害后果有可能是由于其自身疏忽大意、未按规定流程操作等原因引起的,也有可能是接受劳务一方指示错误、未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等原因引起,对此双方应根据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建设工程多层分包、转包情形下,提供劳务者受伤,责任如何承担?
如存在工程分包、转包情况,则还要看分包、转包是否存在违法情形。我国《安全生产法》《建筑法》明确禁止将建设工程发包或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承包人。因此如果发包人、分包人将建设工程分包、转包给没有资质的组织或个人,那么他们的行为就违反了法定义务,与造成实际损害的接受劳务方就具有共同过错,从一定意义上说构成共同侵权,应与接受劳务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