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规定的审计委员会如何运作?
新公司法第69条、12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上述新增条款,将会改变原有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组成的“三会一层”的公司内部结构,那么公司应当如何理解上述新增条款,在实践过程中具体如何运用呢?
一、 新公司法设立审计委员会的目的
新公司法新增“审计委员会取代监事会”的条款,主要有以下目的:
(一)简化公司治理结构
新公司法允许公司选择单层制治理模式,即在董事会内设立审计委员会来履行监事会的监督职责,这种模式可以简化公司治理结构,减少管理层和监督层的重叠,从而降低运营成本。
(二)提高监督效率
现行的监事会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职责重叠和监督乏力的问题。审计委员会作为替代机构,可以更有效地集中监督资源,避免“搭便车效应”,提高监督效率。
(三)适应不同公司需求
新公司法提供了灵活的选择机制,允许公司根据自身规模和管理需求选择是否设立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对于规模较小或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可以选择不设监事会而仅设一名监事,甚至可以不设监事。
(四)强化独立董事的作用
审计委员会通常由独立董事组成,且独立董事需占多数席位。这有助于确保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和客观性,从而更好地监督公司的财务和管理层行为。
(五)落实改革要求
新公司法的修订也响应了中央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要求,明确国有独资公司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而是通过董事会中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相关职权。
二、审计委员会的实际运作
若公司适用新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取消监事会,并由审计委员会代行其职能,需要遵循以下程序,以确保变更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修改公司章程
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提议修改公司章程,明确审计委员会取代监事会的决策;
起草章程修改草案:在公司章程中增加关于审计委员会的设立、职责、人员组成、议事规则等条款;
表决通过: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表决,确保章程修改草案获得批准;
注册登记: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报送给公司登记机关进行注册登记,以确保其法律效力。
(二)取消监事会或者监事
由股东会对取消监事会或者监事的事项进行表决,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审计委员会的成员组成,通常包括董事、独立董事等。通过董事会选举或任命审计委员会成员,确保其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和独立性。新公司法第121条规定:“……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以上,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制定审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包括会议召集、表决方式、决策程序等,以确保其高效运作。
(三) 公告与备案
在公司官网、证券交易所(如适用)等渠道公告审计委员会取代监事会的决策,以及审计委员会的组成、职责等信息。将相关变更信息报送给公司登记机关、证券监管机构(如适用)等进行备案,以确保变更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四)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调整内部管理制度。根据公司章程和审计委员会的职责,调整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审计委员会能够有效履行职责。
加强内部控制。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确保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公司财务和内部控制方面发挥有效作用。
培训与教育。对审计委员会成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履行职责的能力和素质。
(五) 持续监督与评估
定期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等事项,确保其履行职责。对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绩效评估,包括其监督效果、决策质量等方面。根据绩效评估结果和实际情况,持续改进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方式和效果。
综上所述,公司若决定取消监事会并由审计委员会取代其职能,需要遵循修改公司章程、设立审计委员会、公告与备案、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以及持续监督与评估等程序。这些程序的实施将确保这一变更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有助于提升公司的治理水平和监督效果。
法条链接
新公司法第69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新公司法第121条:“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以上,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其他委员会。”
新公司法第137条:“上市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的,董事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前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一)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聘任、解聘财务负责人;
(三)披露财务会计报告;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公司法第176条:“国有独资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