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将带来哪些影响?
劳动合同主体变更是指在保持原劳动关系不变的情况下,劳动合同主体发生名称、投资主体、组织形式的变化或者合并、分立,但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的情况。实务中,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后将产生哪些影响呢?
一、主体发生名称或者投资人变化
《劳动合同法》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因此,上述要素发生变化并不会影响用人单位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原先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二、用人单位合并、分立
《劳动合同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劳动者在仲裁或者诉讼中,对于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6条的规定,分别不同情况确定对方当事人。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
在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可能会存在分立后多个单位之间互相推诿的情形,因此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体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到新单位工作
1、劳动者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听从原用人单位安排,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新单位对劳动者形成“实质性”的管理,符合劳动关系“从属性”的特征时,劳动者就与新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此时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已经发生变更。实践中常出现这种情况,多数是因为用人单位想要规避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工龄连续计算的问题。对此,劳动者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6条的规定,在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并满足被迫离职新单位的条件时,把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以此来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
2、劳动者未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去新单位工作,虽然在工作过程中,劳动者受新单位的管理完成具体的工作任务,但并不代表劳动者与新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此种情况下劳动者仍是执行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命令,劳动合同的主体并未发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