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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护游戏网络直播中所涉知识产权?

在当今社会,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它是创新和创造的基础,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驱动力。为了保护创新和创造者的权益,知识产权法律应运而生。通过探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实践,深入了解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背景、现状和挑战,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

案情简介

2021年,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称腾讯公司)以抖音平台经营方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微播公司)明知其平台上有关腾讯公司开发的《王者荣耀》游戏短视频未经授权,却放任、帮助用户传播的行为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将微播公司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微播公司赔偿损失及相关费用520万元(2019粤03民初2836号)。经判决,法院认定微播公司的行为侵犯腾讯公司著作权,并判决微播公司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以及合理开支10万元。

法律分析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认定一个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的客体,应该满足以下四点要求:第一,作品必须是人类的智力成果。如果不是人类智力创造的结果,单纯是自然所形成的,不能够成为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第二,必须是能够被他人客观感知到的外在表达。著作权并不保护人的内心思想等,必须要表达出来,能够被人客观感知到,才能成为著作权法上的作品。第三,作品必须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其他领域的智力成果可以由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加以保护。第四,作品一定要具有独创性。《王者荣耀》游戏的连续动态画面里包含各种要素,比如游戏地图、游戏人物、游戏道路、人物技能特效、河道、野怪、防御塔等,这些都是游戏开发者设计出来的,是人类的智力成果,具有一定的美感,可归属于艺术领域内。游戏连续动态画面可以通过电子屏幕等载体展现出来,而且该连续画面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因此游戏的连续动态画面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本案中,原告腾讯公司认为,涉案用户在抖音平台上传播的短视频几乎呈现了《王者荣耀》游戏的全部内容,不合理地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不在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之列。被告微播公司认为,即使原告也是游戏视频的权利人之一,游戏玩家制作和传播游戏视频的行为会刺激视频观看者下载、操作游戏,间接为腾讯公司带来利益,符合合理使用的条件,未侵犯腾讯公司著作权。

法院认为,案涉《王者荣耀》游戏运行整体画面极有可能构成类电作品,腾讯公司对此依法享有著作权。抖音APP用户量巨大,王者荣耀主播粉丝人数较多且有不断增加的趋势,且微播公司未经许可、未支付对价,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网络传播《王者荣耀》游戏直播视频,如不及时制止,被诉侵权行为可能对原告的竞争优势、市场份额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综上,法院裁定如下:微播公司立即停止通过其经营的“抖音”APP以直播方式传播《王者荣耀》游戏内容的行为,效力维持至判决生效日止。

  实践中,著作权法中判断合理使用时,会运用“四要素标准”进行综合判断。“转换性使用”则是判断第一要素“使用目的或性质”时主要考虑因素。四要素中,“使用对作品的价值或潜在市场的影响”是判断合理使用的最重要因素,故合理使用的核心是不能影响原作品的使用价值。所谓“转换性使用”,是指对原作品的使用并非为了单纯地再现原作品本身的文学、艺术价值或者实现内在功能或目的,而是通过增加新的美学内容、新的视角、新的理念或通过其他方式,使原作品在被使用过程中有了新的价值、功能或性质,从而改变了其原先的功能或目的。对原作品的使用越具有“转换性”,越有可能构成“合理使用”,甚至商业性地使用原作品也可因此而构成“合理使用”。该规则已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予以适用,比如“葫芦娃”“黑猫警长”著作权纠纷案。

近年来,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与此同时,互联网直播领域在资本推动下“野蛮生长”,奉行“丛林法则”、无视法律规则乱象时有发生,作品著作权保护秩序也面临巨大挑战。目前争议较多的是涉游戏网络直播中知识产权如何进行保护的问题。对于侵权赔偿,应与其他知识产权专门法如专利法保持体系的一致性,侵害著作权的“违法所得”应为侵权人扣除必要成本后的合理利润,且权利人一般无权获得不属于被侵害权利价值贡献部分。本案裁判从促进游戏及其衍生产业发展的角度,特别考虑游戏画面以外因素对游戏直播获利的贡献,平衡作品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各方利益,这既是产业发展所需,也是法律精神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