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跳槽”需要支付违约金吗?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1日,李某应聘到某汽车美容店,岗位是车辆美容工。入职当天,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李某若违反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合同,或者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规定,给汽车美容店造成损失的,应支付美容店违约金1万元。同日,双方还签订《培训上岗保证合同》,载明自入职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自行离职或提交离职申请,否则将赔偿培训费用损失,培训费内容包括线上招聘费用、店内设备产品损耗费用、专业技师指导工时费用以及店内福利待遇等。
2023年8月28日,因老板认为李某没有清洗干净车辆,双方发生纠纷,李某离职。汽车美容店认为李某违反了一年之内不得要求离职的约定,申请劳动仲裁超时未受理后,起诉至法院,提出判令李某支付违约金1万元、培训费损失1万元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设置了违约金条款,但合同中提到的培训费并非劳动合同法所指的专业技术培训费用,且原告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已组织专业技术培训且产生专项培训费用。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的违约金条款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原告据此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1万元、培训费损失1万元于法无据,故法院判决驳回某汽车美容店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1万元、培训费损失1万元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以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该合同的订立过程应当是基于双方地位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结果,并且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任何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都将可能导致劳动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或部分无效。在此类情况下,即使双方已经签订了一份包含服务期违约金条款的劳动合同,如果该条款中涉及的培训费用不符合法律对于专业技术培训费用的明确定义,尤其是在用人单位并未真正对员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情况下,该违约金条款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然而,在某些特定条件下,用人单位是有权利与劳动者协商确定违约金条款的。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愿意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并且确实对劳动者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那么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服务期协议。如果劳动者未能遵守服务期协议,那么劳动者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出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培训费用。其次,对于那些需要保护商业秘密或知识产权的特殊行业,用人单位可以与承担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应当遵守竞业限制,用人单位则会按照约定的每月金额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条款,那么劳动者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