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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今日起实施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83号)经2024年5月11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24年6月6日公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条例》是反垄断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年修正)第五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根据反垄断法的原则性规定,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公平竞争审查的对象、标准、机制、监督保障等作了全面、系统、详细的规定,标志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进入了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要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规范地方招商引资法规制度,严禁违法违规给予政策优惠行为。《条例》的实施恰逢其时,将有力地保障党的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

二、《条例》规定了公平竞争审查的主体和范围

审查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审查范围是起草过程中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文本(第二条)。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一项法定职责。《条例》在整个反垄断法律体系中的特殊作用,主要体现在预防政府部门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将公平竞争审查定位在制定有关政策措施的起草环节。《条例》在以往实践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审查范围,要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法律和地方性法规时也要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纳入公平竞争审查范围,实现了审查范围的全覆盖,表明了政府部门在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方面的自我约束、自我监督和自觉合规。

三、《条例》明确了政府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国务院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力量(第五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第六条)。 

四、《条例》确定了公平竞争审查标准。《条例》从市场准入和退出、商品要素的自由流动、生产经营成本和生产经营行为四个方面,一共确定了19项审查标准,建立了一个涵盖经营主体生命全周期、经营全链条的审查标准体系。一是在市场准入和退出方面,要求保障机会平等。《条例》第八条规定,有关的政策措施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违法设置审批程序,不得设置一些不合理的或者歧视性的准入条件,也不能通过违法设置或者授予特许经营权、限定交易等方式妨碍市场的公平准入。二是在商品要素的流动方面,要求保障进出自由。《条例》第九条明确,不得限制外地或者进口的商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也不得阻碍本地经营者迁出,或者商品要素的流出;不得排斥、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不能对外地或者进口的商品要素、外地经营者在价格收费、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实行歧视性待遇。三是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方面,要求保障竞争公平。《条例》第十条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实施选择性、差异化财政奖励或者补贴,也不得在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四是在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方面,要求保障经营自主。《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也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素价格水平,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等。

五、《条例》对例外规定的适用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只有符合列举的四种情形的政策措施才能适用例外条款,予以出台实施: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的;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属于这些情形的政策措施,就不能适用例外的规定。即使属于上述情形的政策措施,也并非当然就能适用例外规定的条款,还需要再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二是确定合理的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条例》还规定,适用例外规定条款的政策措施应当在审查结论中作出详细的说明,防止这个例外条款被滥用。

六、《条例》明确了公平竞争审查机制

《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拟由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拟由多个部门联合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策措施,由本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起草单位应当开展初审,并将政策措施草案和初审意见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由此可见,几乎所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都有公平竞争审查的职责,只要起草拟出台的政策措施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都要依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公平竞争审查责任也明显加重了。

七、《条例》强化了公平竞争审查监督保障

《条例》第四章专章规定了监督保障措施,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监督保障,不仅规定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抽查制度、举报处理制度、督查制度,还规定了约谈等处置措施和违反《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形成了全方位的监督保障工作机制,显著提高了制度的权威性和约束力,确保《条例》能够落地见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