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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领域->劳资法律事务->员工虚构个人简历,企业能否要求返还工资?

员工虚构个人简历,企业能否要求返还工资?

最近我接到当事人咨询,“员工简历虚构了部分工作履历,企业以简历造假欺诈为由,要求员工返还工资合法吗?”实务中,类似情形常会发生,部分劳动者为增加企业招聘岗位的录用机会,存在对教育经历、工作履历等部分内容虚构的情形,若员工虚构个人简历,对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企业能否要求其返还工资?

基本案情

张某于2018年4月开始到某文具公司从事制版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基本工资4200元/月,张某于同年6月底离职。某文具公司支付其工资合计11640元。2018年12月,某文具公司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张某返还工资11640元。后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驳回某文具公司的仲裁请求。某文具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被告于2018年4月20日起至2018年6月底在原告处从事制版工作,事实清楚,劳动关系成立。原告在被告入职后发现被告履历不实,且双方约定了试用期,如果被告不符合录用条件,原告可以在试用期内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但原告继续留用,并支付了工资,而且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录用被告时对被告的工作履历有特别的要求。因此,原告以被告履历造假要求被告返还工资,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司法实践中,关于劳动合同无效,应注意以下几点:(1)无效的劳动合同可分为部分无效合同和全部无效合同。部分无效合同条款,就劳动合同中的某一部分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对双方当事人仍有约束力。(2)劳动合同确认无效后不能按照《民法典》民事关系的处理方式,恢复到合同关系发生前的状态,因为劳动合同有其特殊性;已经履行的劳动给付,不应恢复到劳动合同关系发生前的状态。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3)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用人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用人单位无同类岗位的,按照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4)如果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高于用人单位同岗位工资水平的,除存在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情况外,对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劳动报酬按照实际履行确认。

律师提醒

用人单位对招聘岗位具有明确的工作履历要求,若劳动者在此情形下,在简历表中虚构不实工作经历等信息,并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岗位履行有重大影响,使用人单位基于错误认识作出录用,用人单位应当在知道劳动者虚构简历后主张劳动合同无效或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即使确认劳动合同无效后,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仍然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因为企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并不以劳动合同是否有效为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