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两则案例看自甘风险的适用条件
自甘风险是指已经知道有风险,而自己甘愿去冒风险,那么,当风险出现的时候,就应当自己来承担责任、承担损害后果。我国《民法典》第1176条对此进行了具体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实践中,对于自甘风险的适用条件存在一定误区,本文通过对以下两个案例的分析,以进一步明晰这一法条的适用条件。
案例一
李某在店门口邀请曾某进行掰手腕比赛,在掰手腕过程中曾某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侧肱骨下段骨折,且经鉴定,曾某右肘关节功能障碍,目前属十级伤残。曾某认为,李某是该理发店的店长,其一再邀约自己进行掰手腕,后李某将曾某手腕掰断,应当对其伤残承担责任。法院认为,掰手腕符合竞技性体育的一般特征,应认定为文体活动中的一种体育竞技活动。本案中,被告并不存在违背他人意愿的意思表示,原告选择接受,应当属于自愿参加该体育竞技活动。比赛中,被告在僵持状态下的突然发力系掰手腕中的常见行为,不能据此认定被告具有过错或者重大过失。加之在原告受伤后,被告积极将原告送医治疗,无论是垫付费用抑或是托朋友借款救治,尽到了竞技活动参与者的一般义务。因此,对原告的受伤,应认定被告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综上,原被告之间的掰手腕行为属于自甘风险的体育行为,被告李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
春节期间,陈某与其家人一起到景区游玩,网红摇摆桥以其动感的音乐和滑稽的游戏效果吸引陈某参与其中。但当站在吊桥上难以掌控身体时,陈某才发现该项目可能并不适合自己,虽然可以抓着走在前面女儿的衣角,但桥面的摇晃让自己走得踉踉跄跄,而意外也随之到来——陈某的右脚不慎卡入吊桥的缝隙中,且未能及时调整,导致从吊桥较高处摔下无法动弹。经伤情鉴定,陈某被评定为十级伤残,陈某随后将景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景区经营者辩称,陈某是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系“自甘风险”的行为,且其从桥面摔下是因第三人推搡所致,外力损伤也是第三人随后摔下砸到陈某身体所形成的,故损害后果应当由陈某自行承担。法院认为自甘风险适用规则要件之一是“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排除了活动组织者的适用,因此景区提出的被侵权人系“自甘风险”的意见不予采纳,根据双方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确定景区应当承担70%的主要责任。
法律分析
自甘风险一般发生在容易导致人身损害,如户外探险、公路骑行等具有危险性的文体活动中。这类活动均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等特征。就其性质而言,自甘风险属于违法阻却事由,其效果是造成被侵权人损害的,其他参加者不承担责任。
自甘风险在主观上要求参与者对于其所愿意去承担的危险有清楚、明确的认知。这种认知不仅要求参与者意识到潜在风险的存在,更应当包括对于潜在危险的性质、程度、范围以及可能后果和责任的认知。在案例一中,掰手腕作为一种常见的竞技活动其危险程度基本能够预见,但案例二中的网红摇摆桥作为新兴的娱乐项目,参与人员不可能全面了解该项目并有着完全符合上述要求的认知,同意游玩也不意味着甘于冒险、愿意承担摔伤的后果。若仅凭参与了该项目,便认为游客默认明白此中风险及后果,对游客而言过于苛刻。
自甘风险在客观上参与者是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而非一切社会活动(例如好意同乘、共同饮酒、电子竞技不适用自甘风险)。并且是活动的其他参加者的正常行为(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害,免除的是活动中其他参加者的责任。活动的组织者、经营者不能以自甘风险为由免除责任,仍应尽到约定或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只不过在责任承担上可基于过失相抵规则减轻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