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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程序中12个问题的解答(下)

Q7:破产管理人如何获取报酬?

破产管理人收取报酬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管理人履行《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有权获得相应报酬。管理人报酬由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据《管理人报酬规定》确定。

《管理人报酬规定》第二条规定了管理人报酬的确定标准。人民法院应根据最终用于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不包括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下同),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

(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

(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

(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

(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

(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破产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管理人与担保权人就上述报酬数额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管理人报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方法确定,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该条规定限制范围的10%。

Q8:破产管理人何时获取管理报酬?----原则上管理人在本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时一次性收取报酬

法院确定或者调整管理人报酬数额时,参考以下因素:

(一)破产案件的复杂程度;

(二)管理人推进破产程序的成本和效果;

(三)管理人忠实履职、勤勉尽责程度;

(四)管理人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五)管理人的专业能力和执业水平;

(六)管理人为重整、和解或者增加债务人财产价值做出的贡献;

(七)管理人信息披露的情况;

(八)债务人住所地居民可支配收入及本地物价水平;

(九)其他影响管理人报酬的情况。

破产清算案件,原则上管理人在本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时一次性收取报酬。

破产事务尚未处理完毕的,在处理完毕前,管理人报酬收取金额一般不得超过所确定报酬总额的80%。

案情疑难复杂需多次分配破产财产的破产清算案件,在每次分配破产财产时,管理人按比例分次收取管理人报酬。

Q9:破产清算程序的期限?----半年左右

Q10:破产程序中对被申请人的股东,破产管理人会要求股东的出资加速到期,如果股东不出资,管理人可以组织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进行投票决定是否通过诉讼来要求股东出资,因为诉讼费要由债务人的资产承担。

Q11:法院宣布终结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将破产企业注销,破产企业即“死亡”,债权人和员工未清偿部分就是无法清偿了,司法实践中,我国企业破产清偿率在0~10%。

Q12:“执转破”和“申请破产”有何区别?

从债权人角度而言,需区分“执转破”程序与直接申请破产程序的不同,比较二者对自身权益的影响,在对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执行案件出现僵局时,选择合适的救济途径。

“执转破”程序中,由执行法院内部审查被申请人是否符合破产条件,“申请破产”程序中,人民法院在审核被申请人是否符合受理条件时,会联系被申请企业,如果被申请企业不想破产,可以在这个期间由法院组织进行调解,如果被申请企业愿意清偿债务,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债权人可以请求撤回破产申请。

1、前置条件不同。“执转破”程序只适用于已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同意适用破产程序的当事人限于执行案件的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直接申请破产程序则不以破产申请人所涉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为前提。

2、管辖法院不同。“执转破”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实行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法院管辖为例外的级别管辖制度;直接申请破产案件程序中,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市监部门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一般由破产企业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审查受理程序不同。“执转破”决定的作出应当经过承办法官提出意见、合议庭评议、院领导审签的内部决定程序。执行案件需异地移送审查的,由执行法院内部审查并报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后,移送债务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受理;直接破产申请则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即进入审查受理程序。

4、申请举证条件不同。“执转破”案件系因执行程序中债务人企业无财产可执行而转换进入破产程序,系为化解执行僵局而启动的救济程序,申请事实已具备相应依据;直接申请破产案件,破产受理的条件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权人就“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事实,应依照《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分别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