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程序中12个问题的解答(上)
Q1:破产管理人到底是什么角色?----独立的第三方
破产管理人,是指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程序中负责全面接管债务人,清理债权债务,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管理、处置、变价和分配,代表债务人参与诉讼以及负责处理有关债务人其他事项的组织、机构或个人。
破产管理人是独立于债务人和债权人的第三方,接受法院的指导,职责上需要公平公正处理破产企业利益相关方的各项诉求,主要开展破产企业的资产负债清查和分配破产财产的工作,既要维护债权人利益也要维护债务人的合法权利。
Q2:破产管理人由谁指定?----人民法院指定
为了保证破产管理人依法、公正地履行职责,处理有关破产事务,破产管理人应当由人民法院指定。
破产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等。
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的主要推动者,破产事务的具体执行者。
Q3:破产管理人的主要工作有哪些?--破产企业的资产负债清查和分配破产财产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在破产清算案中,破产管理人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接管债务人的印章和法律文书等资料;
刻制管理人印章,开立管理人账户;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
查找财务账册、查询工商档案;
开展公司资产统计、核查工作;
开展债权申报及审查工作;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和其他法律程序;
制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Q4:申请破产需要缴纳费用吗?----不需要
按照现有规定,申请破产无需申请人先行缴纳申请费用,破产申请费从债务人财产或破产财产中支付。
当事人提出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不预收案件受理费。
破产案件受理费依据债务人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对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免收案件受理费。
Q5:破产财产按什么顺序清偿?
1、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 担保债权;
3、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职工的社保、医保费用以及应支付职工的补偿金;
4、所欠其他社保费用和税款;
5、普通破产债权。
Q6: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所产生的费用中哪些属于破产费用?哪些属于共益债务?两者有什么区别?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及第四十三条规定,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共益债务包括: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区别1:两者在参考范围上存在差异
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和债务人财产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例行和程序性费用。
共益债务是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为共同利益而承担的不确定费用。
区别2:清偿的顺序不同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的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先清偿破产费用。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按比例清偿。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