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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球”有风险 涉足需谨慎

欧洲杯、美洲杯大赛已落幕,足球的魅力再次掀起球迷狂欢的热潮。有人看球是因为热爱,有人看球只为发财,想化身“体育投资者”靠赌球一夜暴富,但是这些“体育投资者”的赌球行为可能陷入违法犯罪的境地。

赌球,指人们以足球、篮球等比赛结果、球员以及相关的事实进行赌博的行为。从法律上讲,以球赛的结果作为输赢的评判手段,因此它的构成要件已经符合了赌博的要求,可以认定赌球是一种新型的赌博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因此,“赌球”行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体育投资者”赌球行为方式是坐庄开设赌场的,可能触犯刑法。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二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第四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彩票,也称奖券,是以抽签给奖的方式进行筹款,并非赌博。目前我国只有两家合法的彩票发行机构: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和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在欧洲杯、美洲杯期间,体彩中心推出了相关的足球彩票。虽然足彩和赌球一样具有投机性,但是我国足彩的发行和运作是在政府统一安排、管理和监督之下开展的博彩业经营,我国现行立法已经赋予了包括足彩在内的彩票以公认的合法性,并以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发行和运作过程进行规范和调整。

总之,广大球迷必须认清赌球的本质。“体育投资者”因为抱着“一夜暴富”的幻想,盲目地投入大量的资金,希望能在短时间内获取巨额的回报。然而,现实往往残酷无情,大多数人最终都落得血本无归的下场,甚至可能触犯法律,面临牢狱之灾。在此,笔者呼吁各位球迷远离赌球,回归到足球盛宴的竞技魅力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