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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不知的民事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说,法律只保护民事主体在诉讼时效的有效期间内的胜诉权,超过诉讼时效有可能带来败诉的风险。

民法典规定诉讼时效的意义不是鼓励债务人想方设法拖延义务的履行,也不是鼓励债务人不劳而获,不履行债务,而是为了稳定财产关系,免得财产关系长久处于不确定状态;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在规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而又无正当理由,说明权利人已不关心自己权利的实现;便于法院更好地收集证据,解决纠纷。如果没有时效限制,年代久远的纠纷将难以解决。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下面,笔者将民事诉讼一审、二审、再审涉及到的一些法定期间列表说明,以方便想要通过诉讼维权的你。

一审

 

 

 

申请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立即执行(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应该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起诉,

(民诉101条)

诉中财产保全。情况紧急的,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该立即执行。(民诉法104条)

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申请复议一次。(民诉法110条)

申请证据保全

 

诉前证据保全。

诉中证据保全。民诉没有规定诉前证据保全,诉中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提出。证据保全未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证据规定23条)

立案

法院应在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7日内立案,立案庭应在决定立案的三日内移送审判庭。(审限若干规定第6、7条)

申请先予执行

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前采取(民诉司法解释169条)

公告送达

 

国内。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的,视为送达。(民诉法95条)

涉外。适用于不能用其他方式送达的。自公告之日期满60日。(民诉法283条)

 

答辩期

 

国内。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收到之日起15日内答辩,法院收到答辩之日起5日内发送原告(但被告提交的证据何时提交给原告没有明确规定)。(民诉法128条)

涉外。答辩期30日,并可申请延长。(民诉285条)

管辖权异议

 

应在答辩期间内提出,法院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裁定。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上级法院应在30日内审结。(民诉法130条)

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民诉法解释99条)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15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10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15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期回一般不作超论7式,以击到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次日计算。(证据规定51条)

简易转普通后举证期限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应该补足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少于30日。(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2条)

管辖权异议后举证期限

 

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3条)

法院调查证据反证期间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提出相反证据的举证期限问题。人民法院依照《证据规定》第十五条调查收集的证据在庭审中出示后,当事人要求提供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确定相应的举证期限。(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4条)

增加当事人举证期限

关于增加当事人时的举证期限问题。人民法院在追加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应当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5条)

申请延期举证

 

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并可再次提出,延长的期限同样适用其他当事人。(证据规定54条,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6条)

 

申请证人出庭

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申请书(证据规定69条)

简易程序的,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简易程序证据规定12条)

申请调查取证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证据规定20条)

简易程序的,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申请鉴定

 

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人民法院准许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证据规定31、32条)

人民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提出。(证据规定37条)

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期间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民诉法解释232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民诉法143条)

变更诉讼请求或反诉后举证期限

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县体情况正新带定学话期思。(证据规定53条)

申请增加当事人的期限

对于申请增加当事人,没有明确规定在什么期限内提出,但是鉴于申请增加当事人必然涉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因此,建议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证据交换

 

交换证据时间可以协商,也可以由法院指定。(证据规定56条)

法院组织证据交换的,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证据规定56条)

提交新证据

 

一、二审新证据。举证期限不得少于10日。当事人提交新证据,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不受少于30日限制。(证据规定51条,举证时限规定通知8条)

再审新证据。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传唤期限

 

法院应当在开庭前3日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对代理人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到庭(对诉讼参与人没有规定提前多久通知)。传票传唤是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前提条件。(民诉司法解释227条)

申请回避

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也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法院应在提出后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作出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法院应在3日内对复议作出决定。(民诉48、50条)

罚款、拘留复议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民诉法119条)

期限耽误后的补救

应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向法院申请延期(民诉法86条)

 

审审限

 

普通程序。6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上级法院批准。(民诉法152条)

简易程序。3个月。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民诉法164条)

特别程序。30日,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民诉法187条)

船舶碰撞、共同海损。1年,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最高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千规定第2条,民诉149、161条)

判决书送达期限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

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民诉151条)

二审

上诉期间

 

对判决上诉。对判决的上诉期为15日。

对裁定上诉。对裁定的上诉期为10日。(民诉171条)

涉外案件。对判决、裁定上诉均为30日,并可申请延长。(民诉286条

上诉后法院移送案件期限

 

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在5日内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在收到上诉状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在收到答辩状后5日内送达上诉人;原审法院在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后,应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二审法院。(民诉174条)

即移送期限最迟在提交上诉状后5+15+5=25 天。

二审审限

 

对判决上识司审理些限为手个月,经市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

对裁定的上诉。审理期限为30日。(民诉法183条)

再审

再审申请期限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应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民诉211、216条)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的条件(符合其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做出裁定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检察院审查期限3个月,当事人不得再次申请。(民诉220条)。

接受抗诉的法院应当在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民诉222条)

法院审查再审期限

法院应在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是否符合再审条件:如需延长,应经本院院长批准。(民诉215条)

再审审限

再审案件的审限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限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