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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两个不同的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吸收关系?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与“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这两个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吸收关系?

一、 案情简介

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操作工张某正在进行电焊作业,经询问张某持有“XX省应急管理厅”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业类别为“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初领日期为2022年6月X日;有效期限为2022年6月X日至 2028年6月X日;应复审日期为2025年6月X日前),但在应急管理部官方网站“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上,未能查到张某的上述证件信息。

经调查,该公司在招聘电焊工时就告知电焊作业要持证上岗的,让员工自己去考证。张某自己联系朋友买了这张假证,然后提供给公司看。公司相关负责人对张某提供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拿微信扫描能扫出来(张某提供的特种作业证上的二维码),以为其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予以处罚(拟处罚3万)。

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行为,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规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予以处罚(拟给予警告,处罚1.8万元)。

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拟给予警告,合并处罚款4.8 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 法律分析

根据上述案例,由于特种作业人员购买假证进行上岗作业,导致公司受到两个行政处罚,最终合并处罚4.8万元。那么,“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与“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这两个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吸收关系?

“吸收关系”,通说认为存在吸收关系的违法行为一般属于实施某种违法行为的同一过程,前行为可能是后行为发展的必经阶段,后行为可能是前行为发展的当然结果。“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并不属于“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唯一手段、必经阶段,只是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质就作业的违法手段之一。故笔者认为不属于吸收关系。

根据(鲁滨邹)应急罚〔2023〕194号行政处罚决定,XXXX纸业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2.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3.工贸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4.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3.《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2015年5月修正)第三十条第(二)项;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97号第2档、第18号第1档、第318号第1档、第100号第1档。罚款金额:1.罚款叁万元整;2.罚款伍仟元整;3.罚款肆仟元整;4.警告、罚款壹万元整,分别裁量、合并处罚肆万玖仟元(¥:49000)整。

综上,笔者认为“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与“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这两个违法行为不存在吸收关系。同时,这也提醒广大企业,涉及到需要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一定要按照合法合规的程序去检验特种作业人员的证件,以防因过失受到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