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微信公众号

1、您可在微信通讯录搜索“jzfdclaw”或“建筑房地产法律资讯”,即可关注。
2、扫描上方二维码添加。
海辉研究->海辉普法->“顺风车”出事故,保险能否理赔?

“顺风车”出事故,保险能否理赔?

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驾驶员的小客车、分摊合乘部分的出行成本(燃料费和通行费)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实践中私家车并未投保营运险,跑顺风车的私家车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能否理赔呢?

李某为自己的私家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责险及机动车损失商业险。在保险期间内,原告驾驶被保险车辆与宋某驾驶的×××号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原告对此次事故负全责。该事故造成被保险车辆和宋某所驾驶车辆受损。原告为修理被保险车辆花费67729元,垫付了宋某所驾驶车辆的修理费66573.90元。李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出具拒赔通知书,理由是被保险车辆改变使用性质。李某认为,虽然事发时原告在北京畅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旗下平台“嘀嗒出行”承接了顺风车单,但这不属于营运性质,顺风车是政府倡导的合乘行为,具有非盈利、互助性质,其目的在于分摊成本,承接顺风车业务不会导致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李某认为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诉至法院。

保险公司认为李某通过“嘀嗒出行”平台发布行程,载客并收取对价,已属于网约车性质,涉案车辆登记为非营运,现性质已经改变。另结合本案事实,李某不能证明发生事故的时间及其载客路线为固定下班回家时间及路线,且事故发生时为晚上21时。根据事发时间为夜晚及载客过程中必然需要进行沟通和对陌生环境辨识观察等因素,足以导致精力过分的耗费、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继而发生交通事故,此结果与李某是否有固定职业无关。

法院认为李某借助“嘀嗒出行”平台发布行程并与顺风车乘客达成合乘合意,信息服务平台根据乘客人数及行使里程计算出乘车费并推送给司乘双方。根据已查明事实,李某有固定职业,没有以顺风车业务谋生的动机,且涉诉行程的始发地与李某的工作地点接近,目的地与李某居住地区域接近。此外,李某收取的乘车费用的多少不由其个人意志决定,而是由信息服务平台确定,在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李某曾向乘客收取过超过平台计算标准的费用的情形下,李某驾驶运送搭乘者的行为应界定为顺风车,不具有营运性质。李某通过“嘀嗒出行”平台发布行程,属于网约车性质,但网约车并不必然具有营运性质;事故发生时间为晚间亦不是免除保险公司相应赔偿责任的事由。遂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

笔者认为,“顺风车”是私人小客车合乘的一种形式,私人小客车合乘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顺风车不同于网约车。判断“顺风车”是否有营运性质应当从以下几个角度考虑:一、接单频率是否远低于通常营运车辆的接单运输频次;二、是否符合出行线路相同合乘、分摊部分出行成本的私人小客车合乘基本特征;三、就接单费用而言,实际收费标准是否明显低于出租车等盈利性收费标准。保险公司如果无法证明“顺风车”接单属于运营行为,亦就无法证明因“顺风车”接单导致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公司则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