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冷菜厨师被诉竞业限制案谈竞业限制法律问题 | 海辉劳动法
近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冷菜厨师跳槽后被诉违反竞业协议的案件,引发了广大网友的热切关注。下面,笔者就以这个案件为例,谈谈竞业限制的一些法律问题。
案情简介
刘某是一位冷菜厨师,每天的工作就是制作拌黄瓜、水煮毛豆等,公司与其签订了《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协议约定刘某负有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其在职期间接触的技术信息(如烹调方法、配方、技术诀窍等)及其他方面的秘密,仅用于完成公司分配的工作任务。刘某受雇期间不得组织参与任何与公司相竞争或相似业务,在劳动合同终止后2年内,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进行或牵涉任何与公司业务相竞争或相似的业务。刘某若不履行协议所规定的保密义务,所取得的利益归公司所有,且应支付违约金5000-10000元。后刘某2022年5月离职去其他酒店从事配菜或冷菜厨师工作,公司遂要求刘某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公司未向刘某支付过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法律分析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签订竞业协议或约定竞业条款,协议和条款中可以对竞业范围、竞业地域、竞业期限、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协议或条款的违约金等进行约定。而在本案中,冷菜厨师不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或高级技术人员,其从事拌黄瓜、水煮毛豆等常规冷菜的制作,所掌握的也是作为冷菜厨师的基本技术,并不会接触或掌握公司的商业秘密。公司与所有员工都签订竞业协议或约定竞业条款显然是不合法、不合理的。实践中有大量的公司滥用竞业限制,扩大“商业秘密”的定义,将人员范围扩大到普通基层岗位员工或一般业务人员。然而竞业协议签订的目的是通过限制部分劳动者就业以保护企业商业秘密,而不是为了防止员工跳槽,否则可能严重侵犯员工的职业自由。
常见法律问题
1、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经济补偿或者补偿过低。
这种情况不影响竞业限制条款或协议的效力,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按月支付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的经济补偿。如该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则依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2、用人单位未履行竞业限制期间经济补偿支付义务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未履行竞业限制期间经济补偿支付义务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可以有约不守。因此需要提醒的是,如果在双方没有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况下,劳动者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是构成违约的,用人单位仍然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但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与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义务是对等给付的关系,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已构成违反其在竞业限制约定中承诺的主要义务。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协议履行期间长期不支付经济补偿,造成劳动者遵守竞业限制约定却得不到相应补偿的后果。根据公平原则,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因用人单位原因未支付经济补偿达三个月,劳动者实施了竞业限制行为,应视为劳动者以其行为提出解除竞业限制约定。也就是说当用人单位延迟支付经济补偿时,劳动者可在催告用人单位3个月后通知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在用人单位延迟给付经济补偿达到3个月时,即便劳动者没有经过催告、通知的环节也可单方解除与用人单位的竞业限制约定。
3、劳动者在职期间是否负有竞业限制义务
一般认为劳动者在职期间也具有竞业限制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都负有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义务。对于劳动者来说,主要是对用人单位的忠实义务,包括保密义务、竞业限制义务。一般劳动者所负担的竞业限制义务与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合伙人等人员在范围上和程度上存在不同。在范围上应当仅限于知晓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目的是为了防止劳动者利用商业秘密损害用人单位的竞争利益。当然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义务并非强制性义务,如果员工违反了该义务,公司可以依据规章制度辞退员工,也可以追究因劳动者泄露商业秘密产生的损失。
4、竞业限制违约金过高或过低
法院可以依据竞业限制补偿金数额与违约金数额的比较、用人单位因此产生的损失程度等多方面考量是否需要调整违约金。当然一些行业确实存在竞业限制滥用、违约金约定过高的情况,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现在比较火的互联网直播行业,平台担心培养的主播离职,为这些主播设置了天价的竞业限制违约金,而某些主播以离职前月收入的30%计算的经济补偿往往远低于违约金金额,应当予以调整。但另一些主播系公司许诺高额收入引进或经过公司大力培养、包装后一夜爆红,一旦主播出走势必造成公司的巨大损失,在此情形下约定的巨额违约金也并非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