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负债,需要双方共同偿还吗?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且所借款项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能否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首先,应当考察夫妻是否适用约定财产制,即如果夫妻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且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债权人不能要求另一方连带偿还;若债权人不知情,债权人可以要求另一方连带偿还,即债务人及其配偶不能以该约定对抗善意债权人。
其次,应当判断该债务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果虽然以个人名义举债,但确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连带偿还;如果该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存在例外情形,即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债权人主张存在例外情形的,要承担举证责任。
《民法典》第1064条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基础上,确定了三类比较重要的夫妻共同债务,即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和债权人能够证明的夫妻共同债务。
一、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即俗称的“共债共签”,此为民事主体意思自治原则的应有之义,通过该条规定意在引导债权人在形成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时,为避免事后引发不必要的纷争,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名。
二、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即基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所生的债务。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与第三方为一定民事法律行为时互为代理的权利。
三、债权人能够证明的夫妻共同债务。这一类夫妻共同债务情形最为复杂,实践中如何认定争议最大。目前,生活消费日趋多元,这些支出系夫妻双方共同消费支配,或者用于形成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基于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财产产生的支出,性质上均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围,夫妻共同生活包括但不限于家庭日常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明确将两类债务排除在夫妻共同债务之外。
一、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的债务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的,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而且由于是虚构的债务,债本身即不存在,自然不能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但要注意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同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之区别。
二、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债务
在我国赌博、吸毒均为违法行为,其中产生的债权债务亦不受法律保护,更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其配偶负担。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第三款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