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雨绸缪:专业律师教你如何妥善安排生前财产(一)
人们总是避讳谈及遗产,似乎与死亡挂钩的事物,总是不愿提及。人们又似乎很好奇关于遗产的知识,因为这关乎着亲属金钱财产的分配,也关乎着自己的财产能否有效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分配。在律师执业的时间里,我经办了较多继承类案件,其中大多是悲伤的,如果被继承人能够妥善安排生前财产,或许能够避免一些悲剧的发生。
为了更好地了解遗产的分配规则,我们先看几个案例,让大家理解遗产未妥善处理,可能会发生的一些问题,并根据具体的案例来解析相应的法律规定及解决思路。
案例故事一:预期之外的遗产分配
张大爷与张大妈在世时,育有儿子小张与女儿小红,小张成婚后育有一女小莉,小红事业有成并选择了不婚。小张婚后不久出轨,离婚后出国另行组建了家庭,孙女小莉从小由张大爷和张大妈带大,彼此产生了浓厚的感情。张大爷与张大妈商量,未来将自己的房产作为遗产留给小莉,后张大妈去世,张大爷为了张大妈的遗愿能够实现,遂写了一份遗嘱,注明去世后房产全部留给孙女小莉。张大爷去世后,小张、小红不同意该份遗嘱,将小莉起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小莉享有房产2/3的份额,小张、小红各享有房产1/6的份额。
律师解析:张大爷的确立有遗嘱,且按照其和张大妈先前的约定,立下遗嘱将房产留给孙女小莉,为什么法院没有按照遗嘱内容来判决呢?这就要看法律的具体规定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由此可见,在有遗嘱的情况下,优先按照遗嘱进行继承,但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则要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进行继承。本案的问题在于张大爷在遗嘱中处分的这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大妈有着一半的权利。虽然张大妈生前口头上与张大爷商量,未来将自己的房产作为遗产留给小莉,但并没有留有遗嘱。因此,张大妈所有的一半房产应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进行继承。
《民法典》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于是案件的谜团解开了,张大妈先于张大爷去世,其所有的一半房产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进行继承,由张大爷、小张、小红均分房产份额,张大爷生前仅有权对其所有的1/2+1/6的房产份额享有处分权,于是法院最终判决小莉享有被继承房产2/3的份额,小张、小红各享有被继承房产1/6的份额。
案例故事二:无遗嘱的遗产争夺战
牛大爷一生未娶妻生子,但在其40岁那年认养了一个无依无靠的5岁女孩小花为女儿,因为按照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条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其不满足收养条件,无法办理收养,后父女相依相靠生活了20年。牛大爷60岁那年突发意外死亡,听闻消息的亲友蜂拥而至,甚至有些平时素无来往,要求分割遗产,并告知小花其并非牛大爷的亲生女儿,所以她没有继承的资格,25岁的小花显得十分无助。
律师解析:在很多实务案例中,没有遗嘱是产生继承矛盾的常见情形,亲朋好友总有各种理由希望能够多分一些遗产。在处理本起案件中,作为律师的我从常理及情理上都不认同小花无权分割遗产,于是便查阅了民法典及大量的案例以寻求答案。
《民法典》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根据该条规定,没有办理任何收养手续的小花,的确无法从法律上认定为继承人,那么小花就无权继承了吗?答案显然不是。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由此可见,法律也的确考虑到了可能会存在特定的几种情形,如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综合考虑小花的情况,其应当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此外,司法解释对其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表明该主体分得遗产时可以多于或少于其他继承人。根据以上的思路进行案件的准备,最终为小花争得了多于其他继承人的权益。
上述两则案例故事告诉我们,人们妥善安排生前财产的前提是有明确的法律认识,如果你不想让自己的财产朝着自己不愿意看到的方式进行分割,那么未雨绸缪,提前立下遗嘱,或许是个不错的办法。下一期将为大家带来如何“立遗嘱”的分享。